(建筑工程管理)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
办法
闽建建〔2004〕37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
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省级建筑 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进壹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开展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提高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和《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告省建设厅工程处。
附件:1.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 2.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
抄送:建设部质量安全和行业发展司。 福建省建设厅2004年9月13日印发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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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
第壹条为提高全省建筑施工文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应用“四新”技术等三个方面内容。
安全施工包括:安全管理、脚手架、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施工机具等分项; 文明施工包括:场容场貌、工地卫生、环境保护、文明建设等分项;
应用“四新”技术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分项。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县级之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价办法采用评分制。评分表详见附件。
第六条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分俩个等级,分别为合格和不合格。 每个工地评价不得少于3次,每次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分别评分不得低于70分和65分(允许壹次整改合格),每次评分
汇总表得分值在70分之上的(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工地不得评为建筑施工文明工地。
第八条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价工作由监督该项目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九条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取费标准应按现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未按规定执行的,不得评为文明工地。
第十条建筑文明工地被评为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参加优质工程评选,记入企业不良档案,且和企业资质年检、升级挂钩。 第十壹条鼓励企业应用“四新”技术。对应用“四新”技术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给予直接加分,加分最高值为5分;对采用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项目倒扣5分。 第十二条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的监督管理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指南》(闽建建[2003]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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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分汇总表(表1) 2.安全施工检查评分汇总表(表2)
3.文明施工检查评分汇总表(表3、表3-1~表3-4) 4.推广应用“四新”技术项目评分表(表4) 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分汇总表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表1 评分 情况 每次 评分 综合评分 分项总分 安全施文明施应用“四综合得分 工 工 新” 检查时间 工地伤亡 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