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经营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黑食药监食通联[2014]11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5.13 【实施日期】2014.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
龙江省经营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通联[2014]116号)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为保障经营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明确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经营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 / 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3日
黑龙江省经营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经营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制度,切实保护食用农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其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具有经营食用农产品来源的证明,经营者不能提供来源证明的,对其产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该在经营场所设置公示板,标明经营者经营资格证件;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品种、商品价格、产地,检验(检疫)证明、检测报告及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体系,建立和 2 / 4
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专门人员,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工作,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举办乡镇大集、早晚市场的,应当履行市场开办者义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是指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柜台出租者和食用农产品展销会举办者。
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指销售对象为零售市场经营者、饭店、酒店、单位食堂等大宗交易为主的现货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是指销售对象主要为个人消费者(居民)的现货市场。
第七条 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作为食用农产品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
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有机、绿色、无公害、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等特色的食用农产品提供专区进行销售,并为其入场提供各种优惠、便利的条 3 / 4
件。
4 / 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