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电压等级供电半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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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半径取决于以下2个因素的影响:
1、电压等级(电压等级越高,供电半径相对较大) 2、用户终端密集度(即:电力负载越多,供电半径越小)
0.4千伏线路供电半径在市区不宜大于300米。近郊地区不宜大于500米。接户线长度不宜超过20米,当超过250米时,每100米加大一级电缆。 110kV供电线路一般不超过60km; 35kV供电线路一般不超过30km。
对三类供区的供电距离要求见下表。
三类供区的供电距离要求
供区类型 110kV 35kV
A类供区的低压线路供电长度不宜超过250m, B类不宜超过400m,
C类不宜超过500m,农业排灌、偏远地区供电长度可适当延长,但应满足电压质量要求。 A类供区
a. 经济相对发达的县(包括县级市)所辖城区;中心镇及福建省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小城镇的中心城区;重要旅游区(国家4A级旅游区)的重点用电区域。 b. 国家级开发区及重要的省级、市级开发区。 c. 工业比重较大的综合性地区。 B类供区
a. 县城、乡镇、旅游城镇、列入福建省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小城镇的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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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不超过30km 宜限制并逐步取消 B类 不超过40km 一般不超过20km C类 不超过60km 一般不超过30km
b. 一般的省级开发区、省级以下的开发区。
c. 闽南高效优质农业区、沿海蓝色农业区、闽西北绿色农业区中形成集中开发和规模化生产基地的地区;自然、旅游资源丰富且距离城市、城镇较近,交通便捷的地区。 d . 规模化农业及中小型轻工业比重较大的综合性地区。 1500至4000kWh/年 C类供区
a. 保持良好自然生态,以中小规模的简单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村地区,或具备观光休闲资源,但地处偏远的农村地区。
b. 有村级及以上建制,但人口密度以及人均用电量在全省属于偏低水平的农村地区。
低压电网供电半径应按照负荷密度来确定,具体标准见下表。
村镇用电设备容量密度(千伏安/平方千米) 合理供电半径(千米) <200 200-1000 >1000
<0.8 <0.5 <0.4
4.1.3 城市中压配电线路主干线长度原则上应不大于下表要求:
中压供电距高负荷密度区(主城中等负荷密度区(城市建设用地2000-10000千瓦/平方千米) 6.0 较低负荷密度区(如非建设用地区域<2000千瓦/平方千米) 12.0 离(千米) 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10000千瓦/平方千米) 20千伏供电区 10千伏供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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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 3.0 5.0
农村中压配电线路主干线长度原则上应不大于下表要求:
负荷密度(千瓦/平方千米) 20千伏供电距离值(千米) 10千伏供电距离值(千米) <200 15 12 200-1000 10 8 ≥1000 7 5 为保证供电质量,应逐步缩小低压线路供电半径。低压电源布点线路供电半径在市中心区、市区、城镇地区及集中居住区一般不大于 150 米,在农村地区不宜超过 200 米。超过250米时,必须进行电压质量校核。
供电距离:由变电站(或开关站)以10kV线路馈电到用户临近侧,以低压线路(220V)配电进户,尽量缩短接户线。A、B类供区单相变压器低压线长度一般不超过100m,C类供区一般不超过250m。 对供电半径过长线路的处理
1.对供电距离大于15km,小于30km的10千伏重载和过载线路,优先通过转移负荷到其它10kV线路来消除“低电压”,其次考虑新增变电站出线,对现有负荷进行再分配。
2.对供电距离大于30km,规划期内无变电站建设计划,合理供电距离以外所带配变数量较多,所带低压用户长期存在“低电压”现象的10kV线路,可采用加装线路自动调压器的方式来消除“低电压”。
3.对供电距离大于500m,供电距离500m以后仍存在低压用户,3年内难以实施配变布点,且长期存在“低电压”现象的低压线路,可采用加装线路调压器或户用调压器及增大导线截面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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