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新闻媒体采访接待管理制度
GT-ZD-004-2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闻媒体采访的接待工作,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职能部门、在杭区域、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团行政管理中心综合管理部(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为公司新闻媒体采访接待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为公司新闻媒体采访接待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二章 采访要求
第四条 媒体采访的分类主要分三类:就专项事务采访集团高层领导;就专项事务采访集团或集团下属的单位或部门;临时接受的采访。
第五条 就专项事务采访集团高层领导
(一)接到新闻媒体要求采访集团高层领导信息时,任何单位或人员在确定采访要求后,应有礼有节地进行沟通,请对方提供书面的采访信息(新闻媒体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采访原因、事项、时间、地点等),并于接受信息的当日填写《媒体采访受理审核表》报综合管理部。
(二)综合管理部接到相关材料后,应出具书面意见报集团总经理审批,由集团总经理确定接受采访的领导人选。
(三)集团总经理审批后同意接受采访的,行政管理中心应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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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将采访相关事宜通知集团总经理指定的接受采访的领导,并及时通知相关新闻媒体。
(四)集团总经理审批后不同意接受采访的,行政管理中心应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新闻媒体,并取得对方理解。
第六条 就专项事务采访集团或集团下属的单位或部门 (一)接到新闻媒体就专项事务要求采访信息时,任何单位或人员在确定采访要求后,应有礼有节地进行沟通,请对方提供书面的采访信息(新闻媒体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采访原因、事项、时间、地点等),并于接受信息的当日填写《媒体采访受理审核表》报综合管理部。
(二)综合管理部接到相关材料后,应立即与新闻媒体联系、确认,根据要求采访的专项事务确定受访单位和受访人,并报行政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三)经审批同意接受采访的,行政管理中心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采访相关事宜通知指定的接受采访的单位和受访人,并及时通知相关新闻媒体。
(四)经审批不同意接受采访的,行政管理中心应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新闻媒体,并取得对方理解。
第七条 临时接受的采访
接到新闻媒体临时突发性采访信息时,受访单位应立即通知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确定受访人员及回答口径。原则上由责任部门负责人到达采访现场进行接待,如不能立即赶到,则应指定人员负责现场接待。
第三章 媒体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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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受访单位和受访人接受采访前准备工作
(一)事先与采访媒体确定采访时间,接受采访地点、需配合的事宜,对比较专业的问题或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应事先进行咨询或查询。
(二)采访事宜确定后,受访人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必要时应事先拟定文字稿及其他必备的书面或实物材料。
(三)受访稿应针对采访目的、原因及采访要点,内容应简洁、明了、切入主题,如有必要,首访稿应经上级领导审核。
(四)被采访人应事先到达协议采访地点,准备好相关材料,对周边环境进行勘察,熟悉现场情况,并设定行走路线,保证采访时环境自然、整洁。
(五)涉及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项目,应事先将相关采访事宜向业主委员会通报,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
第九条 受访人接受采访时的注意事项
(一)接受采访时应保持情绪稳定,耐心仔细地倾听媒体所提出的问题并表现出积极、坦白、诚实的姿态接受采访,与采访人员应保持相互尊重、不卑不亢的态度,以放松的方式回答媒体提出的问题。
(二)对于还未有处理结果或不便回答、不甚清楚的问题,应保持冷静的态度,诚恳地与媒体沟通,告知待有结果时再予以告知,或不属自己管辖范围,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三)若媒体在不适合的地方摄像、拍照,应及时有礼有节地进行劝阻。
(四)受访单位接受采访过程中须安排人员进行记录。 第十条 采访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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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访结束后,受访单位和受访人应及时了解采访内容播出或刊出时间,并通知综合管理部。如为负面新闻,综合管理部应立即报告集团总经理及相关领导。
(二)采访后受访单位和受访人应将采访记录及采访稿报至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存档。
(三)采访内容播出或刊出后,综合管理部和受访单位应及时关注新闻效果,如有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制度规定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第一次给予善意提醒;第二次给予责任人口头警告;三次及以上,对单位或个人进行书面通报。
第十二条 若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因重大责任投诉而造成负面报道的,对集团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第一次给予责任单位或个人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书面通报;三次及以上扣除相关责任人20-50%的绩效工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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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004新闻媒体采访接待管理制度 - 图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