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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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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程

序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呼政发[2015]59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8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15〕5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8日

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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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人事任免以及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 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领导、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室)主任协助政府行政首长行使决策权。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五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请示报告党委的,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决策前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2 / 4

的,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

审议决定。

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 (四)制定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 (八)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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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政府行政首长、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政府工

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和工作分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下一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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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呼政发[2015]59号【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8【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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