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于10m;
c) 区与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m,当每区的总储量小于5000t时可不小于25m;
d) 罩棚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6m。
14.5 在同一粮食储存区内,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应各自成区布置,不能相互混合布置。
14.6 粮食储存场所应按照GB 50016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的消防车通道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总储量大于5000t的,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b) 总储量为1000t-5000t的,应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 c) 总储量小于1000t的,应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 d)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罩棚,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e) 占地面积不大于1500m2的罩棚,应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
14.7 露天囤和露天堆垛应采用难燃材料遮盖。罩棚的屋顶应采用不然材料,禁止采用可燃保温材料,其遮阳和遮挡雨雪设施应采用难燃材料。
14.8 露天囤的檐口高度不应大于7m,露天堆垛和罩棚的堆粮高度不应大于5m。
14.9 粮食储存场所应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3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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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根据其储量设置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应尽量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库区既有消防供水管网和消防水池,当不能满足要求时,不足部分应增设消防水池或水井,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当总储量大于10000t时,应设置有效容量不小于400m3的消防水池,并设置消防车取水设施;
b) 当总储量不大于10000t且不能设置消防水池时,应根据临时储粮总储量设置水井,每口水井出水量不应小于15L/s。
14.10 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设置灭火器、储水桶、砂箱等消防器材。每5000t应至少配备1具灭火级别不小于6A的推车式灭火器,且每个场所不应小于2具。
14.11 远离消防站保护范围的粮食储存场所,应配置消防车,每台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4t,并应配备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装备。机动消防泵应储存不小于3h的燃油总用量,每台泵应至少配置总长不小于150m的水带和2支水枪。
14.12 粮食筒仓及工作塔内应严格划分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器设备应采用密封防爆型。禁止在库内使用电热设备取暖。
14.13 粮食储存场所使用粮仓机械时,其电源应由橡套电缆引入库内,橡套电缆不应损坏或有接头,电气开关及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佩带金属防护罩。配电箱的引入、引出线应采取防破损措施。 14.14 进入粮食储存场所的机动车,应在排气管尾端安装防火帽。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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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机、汽车等发生故障进行修理时,应拖离至粮食储存场所30m以外,禁止在粮食储存场所进行修理或加油。
14.15 粮食储存场所的烟囱应采取设置阻火网等防止火星外逸的措施。
14.16 禁止在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周围100m范围内焚烧杂草和桔杆等易燃、可燃物。临时储粮场所应在围墙上醒目处设置相应的禁止标志。
14.17 遇有5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在储粮区进行室外用火、用电作业;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除取暖锅炉和烘干塔锅炉外,禁止在库区进行其他生产、生活明火作业。
14.18 因储粮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药剂时,药剂应盛放在不燃材料器皿内,药剂投入不应过于集中,禁止药剂与水接触,严格控制环境温度。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留有足够空间并加强通风。操作人员不应穿带钉的鞋,不应使用铁质工具。
14.19 易燃、易爆材料应整齐堆放在指定地点,并与粮食储存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覆盖。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内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及时清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
【2】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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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4】NFPA230 仓储消防标准(2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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