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准向对方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本单位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单位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对方单位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中标单位责任
严格按照中标合同约定的事项履行职责,与学院的相关人员保持正常的业务关系,确保中标项目质量,如期完成。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学院相关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对方单位、个人承担或支付与本次经济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不准为学院相关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学院相关部门、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学院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中标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状作为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各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状的有效期限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后保修期满为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施工 - 图文
(五)不准向对方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本单位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单位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对方单位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中标单位责任严格按照中标合同约定的事项履行职责,与学院的相关人员保持正常的业务关系,确保中标项目质量,如期完成。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学院相关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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