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编码规则
(试行)
本规范规定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有关代码的编码原则、编码规则和载体,适用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有关代码的编写及管理。
一、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流通节点。为肉类蔬菜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标准中包括屠宰厂(场)、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超市、产销对接核心企业。
(二)经营者。实际从事肉类蔬菜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标准中包括在各个流通节点从事交易活动的商户和团体消费单位。流通节点企业本身从事交易活动的,具有流通节点和经营者双重身份。
(三)主体码。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用于肉类蔬菜流通过程中识别主体身份的代码。按照主体身份的不同,分为流通节点主体码和经营者主体码。经营者主体码一般标注于经营者所持有的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上。
(四)追溯码。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标注于交易凭证或零售凭证上,用于查询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信息、合成追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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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链条的代码。也称交易凭证号或零售凭证号,由数字组成。
(五)批次码。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用于区分不同批次肉类蔬菜的代码。一般在首次建立电子台账时由流通节点子系统自动生成,记载于电子台账内。肉类可直接采用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号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号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作为批次码,蔬菜则按本规范规定的规则编制批次码。
(六)商品码。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用于区分不同肉类蔬菜品种的代码。主要作用在于解决计算机系统中规范化输入、统一识别的问题。
二、编码原则
(一) 唯一性。在全国范围内,一个编码对象仅应有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只唯一标示一个编码对象。
(二)可扩充性。代码应留有适当的后备容量,以便适应不断扩充的需要。
(三) 简明性。代码结构和形式应简单明了,便于手工输入。 (四)科学性。代码结构的设计应充分考虑肉类、蔬菜实际流通的各个环节,符合实际业务流程。
三、编码规则 (一)主体码。 1、流通节点主体码。
主要是指流通节点主体的身份编码,由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流通节点进行备案时负责编制、发放。由备案地行政区划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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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组成,共9位数字。其中,行政区划具体到区县级,代码采用GB/T2260的6位数字码;备案号根据流通节点主体在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顺序编号,为3位数字码。总体结构如图1所示:
XXXXXX XXX流通节点备案号行政区划代码图1 流通节点主体码示意图
2、经营者主体码。
主要是指在各个流通节点从事交易的商户、团体消费单位,以及流通节点企业作为经营者时的主体身份编码。
(1)商户及团体消费单位的经营者主体码。
商户及团体消费单位可以选择在某个流通节点备案,并由该流通节点为其编制、发放主体码。由流通节点主体码+备案号组成,共13位数字。流通节点主体码是指为商户及团体消费单位进行备案登记的流通节点的主体码,为9位数字;备案号根据经营者在流通节点的备案顺序编号,为4位数字。总体结构如图2所示:
XXXXXXXXXXXXX经营者备案号流通节点主体码图2 商户及团体消费单位经营者主体码示意图
(2)流通节点企业作为经营者时的经营者主体码。 屠宰厂 (场)、超市、产销对接核心企业等兼具流通节点和经营者两种身份。作为经营者时,其经营者主体码的长度应与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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