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
甲方: 乙方:
本备忘录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 ,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 ,法定地址位于 ;与乙方 ,一家根据 法律成立并存续的 ,法定地址位于 ;
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成为“双方”。
前言(鉴于) 1.甲方情况简介 2.乙方情况简介
3.双方拟从事的交易情况简介
4.双方同意,在本项目实施前,双方需各自取得公司内部所有必要批准以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以下统称“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具体条款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5.双方希望通过本备忘录记录本项目目前的状况,本项目具体内容经过随后谈判由双方签署的项目合同最终确定。 基于上述事实,双方特达成协议如下:
1.双方已达成初步谅解的事项 1.1 1.2
2.双方需要进一步磋商的事项 2.1 2.2
3. 双方签订备忘录以后应采取的行动
3.1 3.2
4.保密资料
4.1本备忘录签署前以及在本备忘录有效期内,一方(“披露方”)曾经或可能不时向对方(“受方”)披露该方的商业、营销、技术、科学或其他资料,这些资料在披露当时被指定为保密资料(或类似标注),或者在保密的情况下披露,或者经双方的合理商业判断为保密资料(“保密资料”)。在本备忘录有效期内以及随后 年(月)内,受方必须: A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
B不得用于除本备忘录明确规定的目的外其它目的;
C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该方雇员(或其关联机构、该方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人员)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且上述人员须签署书面保密协议,其中保密义务的严格程度不得低于本第 条的规定。
4.2上述第4.1条的条款对以下资料不适用:
A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存在的书面记录证明其已经掌握;
B并非由于受方违反本备忘录而已经或者在将来键入公共领域;或 C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4.3本备忘录期满或终止后,受方应(1)向对方归还(或经对方要求销毁)包含对方保密资料的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并且(2)在对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日内向对方书面保证已经归还或销毁上述材料。
5.独家谈判
在 年 月 日前,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与第三方就本备忘录标的事项进行任何磋商、谈判,达成谅解或任何形式的协议或安排。
6.本备忘录内容保密
除非按照法律规定有合理必要,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备忘录发表任何公开声明或进行任何披露。
7.知识产权
双方确认一方并未因本备忘录从另一方获得该方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专业技术等)或针对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8本备忘录的修改
对本备忘录进行修改,需双方共同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9.本备忘录具有\\不具有约束力的条款
双方确认,除第 条、第4条至第13条(包括第4条、第13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外,本备忘录不是具有约束力或可强制履行的协议或项目合同,也不在双方之间设定实施任何行为的义务,无论该行为是否在本备忘录中明确规定应实施还是拟实施。
10.本备忘录的转让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备忘录。
11.各方承担各自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