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促使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函〔2014〕38号)、《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冀安委〔2016〕1号)和《保定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保安委〔2017〕2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监管监察、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过罚得当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区级监管与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区级“黑名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公布1次,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之日起,管理期限为3年。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整改到位。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区级管理的“黑名单”:
(一)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黑名单”管理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含职业病事故);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四)逾期不履行事故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整改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整改的;
(七)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经负有社会保险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整改的;
(八)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九)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十)高危行业企业拒不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或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
(十一)三年内2次被列入县(区)级“黑名单”管理的,列入市级管理;
(十二)诚信等级由A级或B级直接降为D级的; (十三)存在其它抗拒、妨害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行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