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
报告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交[2004]49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4.11.15 【实施日期】2004.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办法的通知
(浙交〔2004〕493号)
各市交通局(委)、厅管厅属各单位:
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省交通行业安全情况,妥善处理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做好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省厅对《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03〕375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厅运安处联系(联系人:张礼飞,联系电话:0571-87819531)。 附件: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 1 / 3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省交通行业安全情况,妥善处理交通行业安全中的事故及险情,做好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全省交通行业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及险情或自然灾害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本省范围内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以及各运输(港口)业户、公路水路工程施工、养护等单位和个人。在浙外省相关单位的事故及险情报告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 日常报告范围
第四条 日常报告指根据国家、部、省及行业管理部门要求需上报的月报、季报或年报,以及重大节假日、季节性等特殊时段的信息报表等。 2 / 3
第三章 一般报告范围
第五条 遇险人数1至4人,或一次死亡(失踪)1至2人,或一次重伤3-9人的事故,或无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道路、水路运输事故,或重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事故,或重大车(船)火灾事故,或因发生公路塌方等造成国、省道交通中断情况(估计在3小时以内的),或涉及1至4人的旅客集体中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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