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员基本上在卫生防疫站或卫生监督所,即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而执行机构仍在
事业单位性质的卫生防疫站、卫生监督所,这种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的分离,既不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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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行政执法的总体思想,也不利于工作,使工作环节增多、职责不清、权限不明、卫生监
督工作效率和质量难以提高,卫生监督工作难以形成合力。
4)政事不分仍然存在。卫生监督机构在运转过程中,大部分仍然沿袭卫生防疫站时
所采用的政事不分的管理方式,既是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又是业务技术的指导及最终
结果的审定者。行政执法的原则并未得以准确体现,卫生行政部门与监督所之间责权利关
系未完全理顺,管理层面和环节过多,工作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行
政效率受到影响。
1)名称不统一:卫生监督机构四级设置的名称欠严谨、欠统一。国家级称卫生监督
中心;省级有的称卫生监督所,有的称卫生监督局,有的是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有的是
省卫生监督所等等;市、县级有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中心、卫生监督局、卫生执法大队
等不同称渭,既不严肃、也不统一。作为一个对外的执法机构,有必要将名称统一起来,
以便树立对外的形象。
2)级别不统一:目前,已进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地方,在省级一般是县处级,在
地、市级有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在县级有正科级、副科级、股级等不同级别。有的
地方,监督机构比监测机构的级别还低,不利于发挥监督对监测的指导作用,也不适应行
政执法的需要,影响了机构建设和队伍稳定。
3)内设机构不一致:有的将医疗预防保健纳入综合执法,有的按专业划分,有的按
职能划分,因此有必要规范内设处室,以利于综合执法。
基层卫生监督局(所)在科室设立时,往往都是依照传统的模式,即分为综合执法科
和办公室两大块。综合执法科负责起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的传染病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
所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等各类卫生监督工作,但因为专业杂、任务重,
使得卫生监督工作方向性、系统性较差,而且可能会导致卫生监督工作出现仅重视微观个
体,忽视了宏观群体的不良倾向。同时,办公室一般由非专业人员组成,而且日常工作较
杂,难以担负起业务性、政策性、法规性强的卫生监督工作的监控任务。而行政领导往往
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协调和处理,但效果不佳。
4)权力不独立:近几年来,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安全监察等部门都相
继实行了垂直领导管理,而目前的卫生监督体制,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
只实行业务上的领导,人事权和财权等均受制于地方党政,使卫生监督执法很难抵御地方
干预,执法的公正性有时难免打上折扣。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基本原则
理解不一,对如何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
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有着不同的看法,对卫生监督与监测的职责不明确:一是卫生监督
机构职权范围不一致,有的地方包括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传染病防治管理、医政监督、妇
幼卫生监督、血液安全监督以及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许可等职能,有的地方仅为原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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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站的公共卫生监督职能;二是卫生监督监测分开后,具体分工不明确。如现场监测究
竟由谁来做?现场采样由谁进行?以及检测收费等问题,还存在着许多矛盾。有的地方为
了搞调和,健康证的发放、检测报告的评价等仍由检测机构进行。各地在操作过程中出现
了各种不同的职责设置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第一,监督执法与服务收费完全分开,
即卫生监督所负责下监测计划、发健康证,疾控中心负责采样、培训、体检、收费。第二,
监督执法与技术服务不完全分开,即卫生监督所负责下监测计划、培训、发健康证,陪同
疾控中心一道写采样单、送检单,疾控中心负责取样、体检、收费。造成这种做法差异的
原因,一是认为采样是法律赋予卫生监督员的职责,而疾控中心人员没有此职,因而不能
单独进行采样;二是财政拨款不足,使得两单位进行内部调剂,造成采样收费依然依靠监
督的现象。
由于工作职能的不明和内容上的交叉,加上经济创收的需要,使目前在公共卫生管理
中的卫生资源浪费不可避免。一、重复投入,如硬件设施和仪器设备的配置,为了应付现
场监测,卫生部在监督机构规范中列入大量的仪器,同时,为了经济创收,各级监督部门
也趁机进行配置,而疾控机构本身的设备、职能等已具备这方面的能力,但由于两机构的
工作不能有效的协调,造成了资源浪费。二、由于目前卫生防病体制是从原卫生防疫站的
基础上分离而成,本来一项工作由一个单位承担,现由两个机构分开承担,由于人手缺乏,
部分地区招进了非专业技术人员,而有限的专业人员又因工作需要部分从事行政管理,技
术力量相对不足,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 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内部制约机制不健全不规范; 二是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运作机制不够完善; 三是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不够; 四是廉政建设监管难度大,部分职工心理不平衡;
五是投诉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实行卫生综合执法后的投诉情况,如投诉人因受理
机构过多而分不清投诉部门、卫生执法机构内部互相推诿,对部分较难处理的举报案件拖
办甚至不办等投诉人对卫生投诉处理结果不满。另一方面,在受理举报时往往出现投诉人
对投诉的事项叙述不全,而其它部门不了解投诉程序,缺少详细的记录,往往成为无效投
诉,直接影响到群众投诉处理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