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皖政[2011]6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26 【实施日期】2011.07.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皖政〔2011〕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土地供需矛盾突出,供求形势严峻。严格耕地保护,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提高我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1 / 2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
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健全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科学确定城镇开发边界,促进城镇用地合理布局。各地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评价和监管,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责任考核机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二)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引导作用。
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办法,实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参与宏观调控,转变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服务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促进各类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三)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
主要保障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以及皖北振兴等区域发展用地,重点保证省“861”行动计划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文化旅游项目、重大流域治理等农田水利综合建设工程、民生工程、央企民企台资合作项目等用地。认真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控限制类项目用地,禁止类项目不得安排用地。
(四)完善建设用地标准。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建设用地标准要求。研究制定我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和基础设施,以及公用设施、公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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