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 条件和手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解除: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 监护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7、继承关系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遗嘱 遗嘱方式:符合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均可 遗嘱效力: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 遗产管理 遗产所在地法 绝产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二、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1、国际商事仲裁
(1)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2)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
特别提示:根据中国加入时的保留,中国只承认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
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不承认的,报高院审 程序:当事人申请——2个月内裁定——裁定承认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
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最高法审查
特别提示: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拒绝承认和执行。
2、管辖权:在民诉法有关管辖权的基础上主要增加集中管辖的内容
(1)集中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A、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B、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该集中管辖的规定。
(2)司法管辖豁免:
200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3、文书送达
(1)向外送达:
民诉法245条规定的七种送达途径:条约、外交途径、使领馆(对象限于中国人)、诉讼代理人和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邮寄(对方允许,6个月)、公告(其他方式不能适用,6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2日起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A、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
B、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C、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送达给其代表机构。但是只有经过受送达人的授权,人民法院才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
D、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2)外国向我国送达:依条约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
《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A、送达途径:外国法院——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人
B、不能拒绝送达的理由:a、有关期限已过;b、专属管辖;c、未附有中文译本
C、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附有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
4、域外取证
国际常用的域外取证方式:
①代为取证(一国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向证据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后者代为进行取证):我国在条约的基础上接受此种取证方式。
②使领馆取证:我国允许,但只能向其本国公民取证,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③特派员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④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域外证据的证明:公证——认证;或者条约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5、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一般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民诉法》第267条、第268条) A、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 B、法院有管辖权并且判决已生效力 C、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
(2)例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法律依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主要内容:A、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不以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
B、只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区际司法协助 (一)区际文书送达
1、域外文书送达与区际文书送达途径的异同:
送达途径的异同 域外送达途径(9种) 区际送达途径(涉港澳为7种,涉台为8种) 送达细节的重要区别 ①国际条约;②外交途径;③使领馆(向中国人);④诉讼代理人和代表机构;⑤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⑥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⑦公告(兜底方式);⑧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1)域外送达的9种方式中,④-⑨种方式也适用于向港、澳、台的送达; (2)涉港、澳、台均可采用“委托送达”方式,但存在区别 (3)涉台送达还可采用“指定代收人”方式 域外送达采用邮寄和公告方式的期限为6个月,而区际送达采用邮寄和公告方式的期限为3个月 2、区际文书委托送达的异同:
涉港 内地高院←→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最高法→香港高等法院 2个月 涉澳 内地高院←→澳门终审法院 内地最高法←→澳门终审法院 2个月 涉台 内地高级人民法院←→台湾地区有关法院 2个月 机构 期限 3、认定送达的方式(涉外和区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