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封闭区内部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屋顶上方百页窗边外,半径为4.5m,百页窗顶部以上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9条 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9):
一、封闭区内部划分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3m,顶部的垂直高度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0条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0):
一、单元分离器和预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7.5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
二、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 三、l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离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3m以及l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22.5m,地坪上高度为0.6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1条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ll): 一、液体表面至地坪的范围划为1区; 二、1区外及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2条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生物氧化装置,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
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2):
开顶贮罐或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液体表面上方至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3条 对于处理生产装置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当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3):
一、以回水管顶部烃放空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下的泵、坑以及冷却塔及其上方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当冷却塔的风扇反转时,冷却塔侧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高度为冷却塔高度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第2.3.14条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4):
一、通风不良的、有第二级释放源的房间范围内划为1区;
二、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分为2区。 第2.3.15条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有顶无墙建筑物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5-I及图2.3.15-2):
一、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划为2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划为非危险区。
第2.3.16条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一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6):
一、第一级释放源上方排风罩内的范围划为1区;
二、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7条 对工艺设备容积不大于95m^3、压力不大于3.5MPa流量不大于381/s的生产装置,且为第二级释放源,按照生产的实践经验,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7):
一、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