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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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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

班级:行管111班 姓名:王金弟 学号:11095224 课程:中外政治制度比较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的规矩就是现在人们普遍认为的法律,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从古到今,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一出现国家就伴随着产生了法律,这几千年的时间下来,每个国家都有一套自己的法律体系,逐渐演变成一种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虽说东西方都有法律,但是伴随着各国,尤其是东西方历史的不同,造就了现在东西方法律制度的不同,下面我就从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中西方各自法律的本位,人的本质差异、人性善恶的差异,以及法律的价值取向来谈谈中西方法律的差异,最后简单的谈谈中西方法律差异对于我自己的启示。 一、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

中西法律文化最根本的分歧来自人类起源的问题。在西方, 上帝造出的亚当夏娃因为违抗了上帝的意志而落入人间, 成为人类的始祖。而在中华文明的众多传说中, 人类无一例外都是顺应天地之气所生, 是世界当然的主角。两种文明的差异出现在对人性根本的认识,即性恶论与性善论,按照一般的思维, 性恶的百姓自然需要有强大的专制统治来制恶向善,而性善者更应当有民主自由地发扬性善 的制度与之相适应。可事实却恰恰相反,西方在一千年黑暗的中世纪后迅速进入了民主社会,更让人惊叹的是法律中的宽容平等思想。从某个角度看, 中华法系给人最深印象的却是捍卫道德的严刑峻法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一定意义上它只是统治者行使权力过程中一道可有可无的程序罢了。究其原因,在西方人心态中, 任何人都有原罪,没有人可以高人一等, 祖先的罪过把所有后代放到了一个更低但更平等的地位上,于是不再有权威,人们更倾向于像自己那不安分的祖先一样相信自己,用自己的理性为社会立法。如苏格拉底所说:真正的智慧来自于人本身。这种求诸于内的思维方式让西方人在空白的基础上以完全理性而符合逻辑的方法创造规则,这不仅有利于民主自由氛围的产生,同时也影响到法律的制订与研究。在西方,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 再到罗马法精英们,他们的共同点是借助自由的学术空气进行广泛交流。而反观中华文明,万法自然是贯穿始终的主流思想。与天地同生的人类习惯从自己的起源之处自豪地寻找真理。人性本善的思想也让古人们相对理性而言更注重道德。于是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缺失了一个从理论角度专门研析法律的专业法学家群体。 二、中西方法律的本位不同

法的本位是指,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中国法律是集体本位,西方法律为个人本位。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走上了一条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其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之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教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进行。儿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西方法律则走上了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的个人本位道路。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和具有个人主义特色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的传统。西方个人主义的发展在制度上是通过权利本位法对集团本位法的否定实现的,这与西方社会的政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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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文化特征及其发展是一致的。不过近些年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个人本位也在中国法中得到体现。 三、中西方人的本质差异

中西文化中“ 人” 的差异, 首先在于对人的本质的看法。中国传统文化从“ 人与禽兽之不同”的角度提出对人本质的认识, 认为人之为人, 人不同于禽兽而居于万物之首, 在于人有道德,懂得以敬重之心孝敬父母, 能知礼尚义, 重仁崇德。孔子曾指出, 所谓孝, 不仅仅是婚养, 人只有在内心懂得孝敬长辈, 才能和动物相区分, “ 不敬, 何以别乎”孟子指出, “ 无侧隐之心, 非人也无羞恶之心, 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 非人也。” “人之有道也, 饱食, 暖衣, 逸居而无教, 则近于禽兽。”中国“人”的本质在于道德伦理性, 中国的传统文化特别强调和重视个人的道德修养, 这就奠定了中国法律文化重道德伦理, 注重个人道德自律的基调。 四、人性善恶的差异

西文化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差异, 直接决定了中国重德治、人治与西方重法治的不同传统。在中国, 孔、孟较早提出了“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人天性为善,人天生就有仁义礼智信的德行, 因此人人可以通过道德教化达到向善的目标。基于对人性的乐观态度, 中国文化道德给予了非同一般的重视。在古人看来, 个人修为、国家治理和社会安定的关键就在于人性之善是否得到发扬,人人修善则天下就能大治。所以,高尚道德就成为个人的价值追求,成为协调一切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中国古代的法律也成为道德规则的直接表述。“德治”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国政治文化的特质,统治者注重对人们的道德教化,人们对政治的昌明也寄希望于统治者的“圣明”,政治制度中更强调执掌权力者本身的道德自律和修身养性,而忽视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促成了中国“人治”传统的形成。西方的人性论,受到了基督教“原罪说”的影响上帝在创世过程中,发现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偷吃了伊甸园中的禁果,他们因此被驱逐到人间。由于祖先的罪孽,人从出生就是有罪的,人的一生必须时刻忏悔自己的行为。宗教也对西方人的为人处事起了关键性的影响,人们在信念中多以教义为人处世, 服从并信仰上帝和教义。这种服从和信仰后来成为西方崇尚和信仰法律之传统的重要文化渊源。基于对人本性的深刻体察,对人普遍的罪恶意识的警醒,人们对政治统治者保持着警惕, 对政治的昌明也就不寄希望于统治者的高尚道德,而是为保障自身权利发展出了一整套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进而形成了西方的法治传统。 五、中西方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同

传统中国法是无讼价值取向,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基本模式。这一模式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最常见、最受赞赏的司法形式。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向至今对我国的法律原则、制度等方面仍然影响深远。西方法律文化是正义价值取向,即籍由法律的实施获得正义。正义不单是法律的价值取向,其地位也如中国文化中的无讼,不同的是,中国的无讼意在通过取消法律走向和谐,而正义籍由法律的事实走向和谐。 六、中西方法律差异对于我的启示

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是多姿多彩的,不同民族或国度的法律文化,在不同条件的作用下,总是循着各自特定的路程发展演化。各种人类共同体的法律文化类型,都是由具体的法律制度、具体的法律体系和具体的法律学说连接而成。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过程,也是传统法律文化迎接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转型的过程。通过对中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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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比较可以从中得到三点启示。

(一)要尊重和继承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我们应当对先辈的智慧致以深厚敬重,因为他们留下了很多优秀的法律文化内容供我们继承。每个民族都有其习俗,以及依赖于习俗的法律,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通过无数代人的努力以一种累积性发展的方式而逐渐形成的。文明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积月累而艰难获得的精神文化成果,是经验的总和,是代代相传下来的深厚的文化积淀,因此,对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应秉持尊重的态度。

历史上中国虽然缺乏诸如宪政、法治、权利等现代法制文明因素,但不应因此忽视乃至否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着大量的、对近现代法制文明有着积极意义的合理内核。中华法制文明不仅在古代世界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其悠久的人文传统也有与近代法制文明的暗合之处。如近代刑法中体现民主性精华的罪刑法定原则,早在公元三世纪西晋时就得到强调,三公尚书刘颂就曾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不论;唐律疏议进一步将缘法断罪的原则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诸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杖三十。它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最有价值的部分赢得了世界的高度评价。再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宪仁慎刑,爱惜人命的思想我们今天仍应继承。以控制死刑的决定权为例,隋文帝时期鉴于地方州郡县滥用死刑,激化社会矛盾,因此作出规定: 诸州囚有处死,不得驿行决,诸州死罪不得便决,移大理案覆,事尽然后上省奏裁,死罪者三奏而后决,从而将死刑的决定权操于皇帝之手。与此同时还规定了严格的复奏程序,以示爱惜生命。这些传统的、历史悠久的法律规定,是世界法制史上所少有,也是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

(二)要处理好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之间的关系

如何解决西方法制文明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是一个贯穿于中国法律近代转型全过程的重大课题。悠久的中国法律文化体现了中华民族在历史发展中所蕴含的民族精神,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由于长期的封闭环境和这一文化体系本身的保守性,致使它在中国近代社会面临西方法制文明的挑战,不可避免地显现出其落后性。因此,为了打破传统的落后的法制而移植西方的法制因素,无疑具有合理性; 但另一方面,被移植来的西方法制因素,只有扎入中国的文化土壤,得以积淀下来,进而升华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这才是成功的移植。

(三)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深刻调整,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发、易发、新发的特征。一些社会矛盾及由此引发的群众性事件呈现内外交织、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交织的状况。这就要我们善于利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的长处,为我所用,对国情、社情有深刻认识,对矛盾纠纷的性质有深刻的认识,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要尽量做到打开当事人法结的同时还要解开当事人的心结,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做到: 强化调解意识、整合调解力量、扩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法,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机制,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推行民事执行和解,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新时期,我们的基本思路是: 尽量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以化解; 进入司法渠道的矛盾纠纷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定纷止争; 对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息诉罢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已成为不可逆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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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而系统的研究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有助于从理论上进一步阐述中国法律文化的成长运动规律; 有助于充分认清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为推动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提供理论的支撑; 有助于在当代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明确新时期中国法制建设的任务,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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