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管理制度}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
范
5.2初级生产要求至少包括:
1)建立有关肉类卫生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反馈系统; 2)建立疫病监控和疫情通报制度; 3)按照计划实施残留监控;
4)建立包括动物、饲料和环境卫生的良好卫生规范(GHP),积极应用UACCP体系和取得农产品认证;
5)建立动物来源的识别系统,确保供宰动物能追溯至原产地;
6)饲料原料的采购、加工、贮存、运输过程中,应最大可能地防止生物、化学、物理性因素的危害;
7)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保证来源、成分清楚,并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饲养场应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并在兽医的监督下生产。保证死亡动物和废弃物的处理不对人类和动物健康造成危害;
9)兽药及疫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
10)饲养场应建立饲养日志,记录动物健康状况、饲养情况、兽药及疫苗的使用情况和消毒情况等内容;
11)供宰动物在运输前应由兽医主管部门进行检疫,并随附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进入屠宰厂;
12)运输过程应避免粪便污染和动物应激或伤害。运送动物的车辆应及时进行清洗和消毒。
6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
6.1选址。企业应远离污染源,厂区周围应保持清洁卫生,交通便利,水源充足;不得建
在有碍肉类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 6.2厂区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
6.3屠宰厂应设有畜禽待宰圈(区)、可疑病畜观察圈、病畜隔离圈、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备密闭不漏水的病畜(禽)专用运输工具;可疑病畜观察圈、病畜隔离圈的位置不应对健康动物造成传染风险。
6.4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易于清洗并保持清洁。
6.5厂区排水系统畅通、厂区地面不得有积水和废弃物堆积,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6厂区应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和废弃物、垃圾暂存设施。
6.7厂区内不得堆放废旧设备、物品,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
6.8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
6.9工厂的待宰、屠宰、分割、加工、储存等车间及加工流程应设置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6.10无害化处理设施、锅炉房、贮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屠宰、分割、肉制品力口工车间和储存库相隔一定的距离,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锅炉房应设有消烟除尘设施。 6.11企业应分设活动物进厂、成品出厂的大门及专用通道。
6.12厂区应设有运输动物车辆和工具的清洗、消毒的专门区域及其相关设施。 6.13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开设置。 7车间及设备设施
7.l车间的一般要求
7.1.1车间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车间地面应用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防滑、坚固、不渗水、不积水、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车间地面排水的坡度应为1—2%,屠宰车间应为2%以上。 7.1.2车间入口处应设有鞋靴消毒设施。
7.1.3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口、通风处应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7.1.4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的装置,排水沟底角应呈弧形,易于清洗,排水管应有防止异味溢出的水封装置以及防鼠网。
7.1.5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应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应具有弧度。固定物、管道、电线等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7.1.6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应下斜约45。;车间门窗应采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7.1.7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工器具的清洗消毒、成品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和贮存等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分开设置,防止交叉污染。 7.1.8冷却或冻结间及其设备的设计应防止胴体与地面和墙壁接触。
7.1.9车间应设有通风设施,防止天花板上有冷凝水产生。7.1.10肉制品蒸煮、油炸、烟熏、烘烤设施的上方应设与之相适应的排油烟和通风装置。
7.1.11车间内应有适度的照明,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检验岗位的照明强度应保持540Lux以上,生产车间应在220Lux以上,宰前检验区域应在220Lux以上,预冷间、通道等其他场所应在110Lux以上。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7.1.12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车间温度应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4℃;腌制间温度控制在0℃—4℃;分割间、
肉制品加工间温度不能超过12℃;冻结间温度不高于—28℃;冷藏库温度不高于—18℃。肉制品的工艺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例外。7.1.13预冷间、冻结间、冷藏库应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必要时配备湿度计;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 7.1.14车间入口处及其他关键工序应设有标示或警示牌。 7.2更衣室、洗手消毒和卫生间设施
7.2.1在车间入口处、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地点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热水洗手设施及消毒、干手设施。消毒液浓度应能达到有效的消毒效果。洗手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开关。洗手设施的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
7.2.2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卫生间、淋浴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
7.2.3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窗不得直接开向车间。卫生间内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保持清洁卫生。7.2.4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 7.3车间内的加工设备和设施
7.3.l车间内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应采用无毒、无气味、不吸水、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其结构应易于拆洗,其表面应平滑、无凹坑和缝隙。禁止使用竹木工器具。
7.3.2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废弃物容器和可食产品容器不得混用。废弃物容器应防水、防腐蚀、防渗漏。如使用管道输送废弃物,则管道的建造、安装和维护应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
7.3.3加工设备的位置应便于安装、维护和清洗消毒,并按工艺流程合理排布,防止加工过程中交叉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