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法制行政 一、法制行政与法治行政 第一节 法制行政概述 二、法制行政的基本法则 三、现代法治行政的特征 一、行政监督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行政监督 二、行政监督的基本功能和主要方式 三、行政监督的内在机制 第十五章 法制行政 一、法制监督的特征 第三节 法制监督 二、法制监督的主体及其形式 三、行政诉讼 一、社会监督的含义 第四节 社会监督 二、社会监督的特征 三、社会监督的主体及其形式 1、法制行政的内涵
法制行政是指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逾越或违背法律规定,还要依照法律规定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监督的公共行政现象。法制行政的基本内涵主要集中在两个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方面:
①法制监督,即基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外部监督和进行内部监督。 ②依法行政,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原则、条款和程序实施公共行政管理。
2、法制行政与法治行政的关系
①区别:法制行政强调关于行政的既定法律制度和其他关于行政的规定性,偏重于静态的行政法律制度; 法治行政注重遵从法律精神或规定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及保持适度灵活性,偏重于动态的行政依法治理的过程。 ②联系:法制行政与法治行政都是基于法治行政主义而强调法制对行政的指导作用、规范作用和监督作用,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和反对行政恣意妄为,从而危及国家民主制度及大众权益。
3、法制行政的基本原则
①行政行为必须适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与之抵触。 ②行政命令不得代替应法律规定的诸事项。 ③行政裁量符合法规并且合理适当。
④监督和矫正不法行政,保障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4、行政监督的含义和种类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的部分成员基于合法的监督权对另一些组织成员进行了解、协助、指导或控制,以促进实现组织目标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监督表现为行政上级对下级工作状况的监督。种类包括:
①一般监督,指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机关协作关系而产生的监督,包括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和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
②职能监督,指政府各职能部门或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利,就其主管业务对下级政府对应职能部门的监督,以及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监督。
③主管监督,指政府专设的廉政行政机关因特殊授权而对其他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
④特种监督,指除主管监督以外的各种普遍适用的专业性行政监督,如审计监督、环境保护监督等。
5、行政监督的基本功能
①了解功能,指充分了解监督对象的工作性质与内容、工作特点、工作成果、工作态度和开展工作的方法。 ②协助指导功能,指按照规定对监督对象的重要行政措施进行领导、指导或协助。
③制裁功能,指遵从授权和法定程序对监督对象的悖权行为予以制裁,对其不当行为予以纠正。 ④激励功能,指根据法定类别和进取精神对监督对象的优良表现给予奖励或激励。
十五·1
6、现代法治行政的特征
①现代法治行政和民主自由相互促进。民主自由应以法治行政为界限,法治行政则是保障和扩大民主自由。 ②现代法治行政是积极主动的行政,享有较多的立法创议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司法权及行政裁量权。 ③现代法治行政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集中反映了政府行政职能的扩展和对社会生活干预力的加强。 ④现代法治行政包容行政裁量,要求在法制的基础上发挥行政裁量的作用。
7、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
①工作分派,指行政首长从工作任务出发,根据每个下属的特定条件予以恰当合理的工作分派。
②工作报告,指行政下级向行政上级就工作重大措施、主要事项、重大事件、主要问题等所做的工作报告。 ③工作指导,指工作分派之后,事权者对执行者的督导等,其目的是要按预定进程和标准有效完成任务。 ④工作管制,指对找工作计划了解工作实况,并根据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的监督制度。
⑤工作检评,指根据工作计划对工作成果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工作者予以奖励或惩戒。 ⑥专案调查,指事权机关对监督对象的侵犯、损害、不当行政行为的专门调查活动。
8、行政监督的组织机制(06论述)
行政监督的组织机制产生于国家行政组织内部法制化、制度化的组织体制,并通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自身的管理方式表现出来,其含义主要包括:
①建立符合国情和国家行政管理规律的、充分体现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 ②建立和健全行政监督制度。
③实行分工负责、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和管理方法。 ④建立和健全门类齐全、明确严格的行政规章制度,并以此作为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政行为的标准。
9、行政监督内在机制的意义
①促进和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维护宪法、执行法律、主动进取、为民服务,充分履行行政责任。
②确保行政机关内部职位、职务、职权和职责相统一,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上统下属、左右联系、首尾相接、政令归一之功效。
③在职守明细的条件下,提高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 ④落实工作责任,贯彻行政纪律,论功行赏、论过行罚,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10、行政监督的心理机制
心理机制强调通过调动行政官员的内在热情来实现积极的行政活动,以达到实现行政监督的目的,强调通过提高行政官员的责任感、职业道德和工作专业技术能力来确保行政监督。 (1)心理机制的必要性:
①国家关于行政的立法活动与行政组织自身的机构调整落后于现实行政的扩展,需要心理机制来弥补。 ②现代国家政府脱离议会的倾向,使加强包括心理机制在内的整个行政监督体系成为新的时代要求。 ③技术官僚的存在产生了通过机关内部心理监控的机制,防止单纯技术行政管理的必要性。 ④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相脱节,行政官员私人利益取代公共利益的现象产生了通过教育、训导和改变人际关系以实现行政监督的必要性。
(2)心理机制的实现:行政责任认同感,职业道德,机关气氛,技能水平。
11、法制监督的含义及特征 (11辨析)
法制监督是法制行政的另一个基本概念,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法律制度,其特征包括:
①从总体上看,是除政府以外的其他国家权力主体即立法、司法和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监督。 ②从监督对象上看,包括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全体政府公职人员及其全部行政行为。
③从性质上看,它是不同国家权力主体之间,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所实施的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 ④从监督程序上看,它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所实施的合法监督,具有合法效力。
⑤从监督目的上看,它既是为了保证政府依法行政,也是为了督促政府尽心尽责,以优良的公共行政管理服务于国民,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十五·2
12、法制监督的主体及其具体形式 (1)立法监督,包括:
①立法权。国民选举产生的议会享有并实际行使立法权,构成法制监督的核心环节。 ②财政权。表现为议会通过对政府提出的预算和决算进行审核和批准来约束政府的行为。
③监督权。议会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地位出发,对政府行使诸如询问、质问、调查、建议等监督权。 ③弹劾权。议会有权根据法定程序对政府高级官员的违法犯罪和重大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制裁。 ④条约权。国家对外条约须经议会批准方产生法律效力。
(2)司法监督,指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审判来实现对行政行为主体的法制监督,具体包括: ①行使违宪审查权,指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与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②审理和判决行政诉讼案件,指法院依法对特定行政机关或行政官员的特定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越权、侵权、失职、不当进行审理和判决。
(3)检察监督。检察机关是代表政府追究责任和提起公诉的国家机关,但就其功能属性而言,应称其为司法行政机关,在形式上一般不涉及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活动。 (4)党的监督。
在西方国家中,执政党对其在政府任职的官员具有政纲、政治倾向、重大政策的制定和选择等方面的约束力。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执政党的监督则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制监督的特殊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主要组成部分,它对行政机关及其成员的监督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①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都有关于执政党政治地位的明确规定,承认和肯定执政党是领导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力量。
②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多数是执政党党员,这就使党对行政的监督不仅具有权威性,而且较为广泛。党通过对自身党员的教育、约束以至制裁,来促进和保证行政机关及其成员依法办事,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积极主动为人民谋利益。
13、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诉讼是指通过司法审理和裁判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是国家法制监督的一种特殊的、有效的方式,其内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理解:
①.狭义的行政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之下,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解决具体的行政争诉的活动。
②.广义的行政诉讼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因行政纠纷,依法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解决的一种诉讼活动。
(2)行政诉讼的特征包括:
①必须有行政机关或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官员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 ②必须遵守和适用普通司法程序。
③案件受理的具体范围由法律明文规定。
(3)类型:① 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机构归属行政系统。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审理案件
②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机构归属于司法系统,包括行诉案件在内的一切案件均由普通法院审理 ③某些北欧国家,行诉机构属于立法系统,议会司法性督察专员受理和裁定行诉案件
14、行政诉讼的范围、程序及诉讼制度的通则
(1)按狭义行政诉讼的理解,其范围和程序主要包括:
①诉愿,指向统计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在行政机关内部采用较简便的行政程序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制度。 ②诉讼,指对诉愿裁决结果不服而向司法机关提起、由其按法律程度受理、审理和裁决行政纠纷的一种制度。 (2)行政诉讼的通则包括:
①回避制度,指极可能影响公正解决行政纠纷的审理人员都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要求。 ②公开制度,指为保证当事人地位平等,除适用国家保密条例的情况外,行政诉讼审理应当公开。
③辩论制度,指当事人有权在受理机关主持下,就争议的真实性和其他问题陈述己见、诘问盘驳,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④时效制度,指规定有效追诉期和有效上诉期,超过期限即为自动放弃。 ⑤律师制度,指当事人均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聘请辩护律师或自辩。
十五·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