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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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深入推进农村改革,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X政办发〔X〕73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X政办发〔X〕43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深化“无违建县”创建、“三改一拆”及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部署,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以下简称“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农村各项改革深入推进,为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动力。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坚持“属地负责、协同推进、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全面摸清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现状情况,梳理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登记业务标准,补充完善农村宅
基地及住房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并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动态更新。
(二)主要任务。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农房登记发证的相关政策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有序推进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到X年底前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1.在X年全县农村房地一体化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基础上,总结经验,X年全县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2.X年底前,力争全面完成权籍调查工作,各乡镇(街道)符合发证条件登记率要达到75%以上,更新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
3.X年底前,各乡镇(街道)基本完成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符合发证条件登记率达到90%以上,完善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X年10月底前)
1.组建机构。县级层面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指导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班子,具体组织和承办本级农房登记发证相关工作。
2.制定方案。各乡镇(街道)要研究制定并出台农房登记发证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
(二)推广实施阶段(X年10月至X年11月底前)
1.排查摸底。借助专业调查力量,以村为单位开展宅基地及房屋
排查摸底工作,调查权利人、坐落、面积、建造时间、超建面积、质量等基本情况,建立工作台帐,形成基础资料。
2.分类处理。开展宅基地及住房一体权籍调查测绘,建立不动产登记单元和权籍调查数据库。按照“一户一宅、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在《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X政办发〔X〕73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X政办发〔X〕43号)文件基础上,由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细化出台确权登记发证具体政策,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3.确权登记。各乡镇(街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精心组织开展农房确权登记工作。积极动员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户申请农房登记,登记机构要依照法定程序受理、审核、登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农房登记受理地点要向乡镇、村延伸,方便群众。要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三)检查总结阶段(X年12月底前)
1.检查总结验收。对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组织自查,查遗补缺、完善提高,及时整理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县政府将对各乡镇、街道确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审批机制,落实国土资源、住建、城管执法、乡镇(街道)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责任机制和监管措施,从源头上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管理,常态化开展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