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劳
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2]44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04 【实施日期】2012.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实施办
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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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贷款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0〕163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机构
昆明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工作具体经办机构为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主要负责初审申请资料,核实企业职工人数、资产销售额和新招录用备案手续;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商业银行为具体承贷银行,负责审核发放贷款。 二、贷款对象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精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企业职工总人数在20人以上300人以下;资产或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贷款:
1.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人数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25% 2 / 3
(超过100人的企业分别达到10%、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贷款扶持政策: 1.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2.在银行有不良信贷记录;
3.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及会计核算混乱;
4.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5.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或最近3年曾有不良经营和违约记录; 6.涉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且尚未最终认定结果; 7.其他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情形。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
(一)贷款额度: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条件的,根据企业新招用人员情况,由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承贷银行推荐,承贷银行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市场前景好、继续增加吸纳就业人员、按期还款的可以给予二次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 四、担保
(一)保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可由承贷银行登记备案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信用担保。
(二)抵押或质押。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可以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质押,并办妥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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