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 CDR 上市交易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
易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试点创新企业
(以下简称创新企业)股票、存托凭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和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开展创
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
称《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
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创新企业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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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境内法律)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
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企业公开发行的股
票以及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公司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在本
所上市事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股
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已在境外
上市红筹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事宜,适用本
办法。创新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 后的交易事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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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股票交易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创新企业是指被中国证监会列入创新企业试点
范围、核准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公司,包括在境
内注册设立的创新企业(境内创新公司),以及注册地在境
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创新企业(红筹公司)。第三条
创新企业及其董监高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信
息披露境内代表、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存托人、保荐人
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主体,应
当遵守境内法律和《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本办法
以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所自律监管。本办法
所称董监高人员,是指创新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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