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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暂行规则(试行)
(2002年7月3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6次会议通过)
为准确、及时立案审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规范听证程序,推进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申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复查听证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复查听证的适用范围与原则
1.复查听证是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进行的审查。复查听证应听取当事人陈述或答辩意见,组织对申请再审的关键证据进行必要质证,以决定提起再审或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2.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除当事人对原审认定事实无异议外,一般先采取复查听证。复查听证应当在进入再审程序前进行。
3.复查听证由法官或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主持。
4.复查听证应通知诉讼各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必要时,法官或合议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5.当事人申请再审请求不得超过原审诉讼请求范围。 6.复查听证遵循公开、平等和依法调解的原则。
二、复查听证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7.复查听证中,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出示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申请再审人可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8.复查听证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证据交换。一方当事人有权获得对方所掌握并用来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新的证据,以保证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质证意见。
9.申请再审人应对自己申请再审的再审请求负举证责任。当事人对原判认定事实有异议的,应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不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0.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严格履行诉讼义务,必须如实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11.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伪造、变造、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的,应受法律制裁;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复查听证前的准备
12.申请再审人应在申请再审时将再审申诉书、原审法律文书、申请再审的证据(含原审证据、新的证据)等相关材料附目录提交人民法院,并按本案当事人数量提供申诉书、新证据副本,在本院立案中心办理申诉材料交接手续。
13.当事人拟在复查听证中出示新的证据的,应在目录中简要说明其来源、证据内容、证明对象;当事人拟出示的原审证据,应在证据目录中简要说明证据内容、证明对象、原审质证及认证情况。
14.新的证据是指一审、二审或原再审庭审结束后收集、提供的证据。 15.申请再审人拟出示新的证据的,应在申请再审时提交。
16.人民法院于听证前应尽可能将再审申诉书、申请再审人拟在听证中出示的证据材料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将听证时间、地点、主持听证人员书面通知或通知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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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申请再审人经通知无正当事由不参加复查听证的,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其他当事人、第三人无正当事由不参加复查听证的,视为对复查听证权利的放弃,人民法院可对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依法作出决定。放弃复查听证权利的当事人申请复查听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四、复查听证的操作
18.复查听证调查阶段。由申请再审人陈述申请再审的理由及再审请求,再依次由对方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答辩。
19.复查听证质证阶段。根据申请再审的关键情节、新的证据,组织质证。
20.复查听证认证阶段。复查听证主持人应根据调查、质证情况,对申诉理由成立或不成立,新证据真实性认识一致或不一致,申诉请求是否超过原审请求等作出认定,并记录在案,作为是否提起再审的依据。
21.复查听证调解阶段。复查听证主持人在认证基础上,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依法进行调解或执行和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抓紧制作再审裁定书或调解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五、复查听证案件的处理
22.复查听证结束后调解或执行和解不成,合议庭应及时进行评议,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应依法定程序提起再审;对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依法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六、附则
23.本规则在试行中,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或新的规定相冲突的,依司法解释或新的规定执行。 24.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来源: http://www.fae.cn/fg/detail224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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