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
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GL实用范本| DOCUMENT TEMPLATE 编号:FS-QG-20097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management system for employe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鉴定与诊断、职业病人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职责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2、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3、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4、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
5、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确定员工的作业工种。 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职业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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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实用范本| DOCUMENT TEMPLATE 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人事主管部门
配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开展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二上岗前体检的管理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和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临时工。
(二)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三职业禁忌证的管理
(一)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噪声和有机溶剂的作业;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四在岗期间体检的管理
(一)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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