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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相关法律问题初探
【内容摘要】我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一种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从根本上提升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适用债权意思主义模式,债权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行政机关颁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既然是对持证人的权利确认,必然产生物权的公示、公信效应。同一物之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在权利冲突时,在适用“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是采用登记对抗,保护持证人的利益;还是根据承包合同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文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产生的原因及其特征及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作了些探讨。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相关问题 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就同一块土地,一方依承包合同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依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求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直接依承包合同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记载的内容保护持证人的合法权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有瑕疵,是在民事诉讼中直接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效力,还是通过行政诉讼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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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有不同的观点,在适用法律时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如下一案例,因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间的关系和性质认识不同,导致一审、二审、再审不同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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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甲系某村村民,1982年第一轮家庭联产承包时,承包了3.769亩水田。后因其外出谋生,将其中的3.102亩水田交由同村村民涂乙代为耕种。1998年二轮延包时,某村将涂甲交由涂乙代为耕种的3.102亩水田调整承包给涂乙,涂乙领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2年,涂甲多次要求涂乙归还承包地,遭涂乙拒绝。2005年,涂甲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某村的二轮延包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任意将涂甲承包的水田划给涂乙承包经营,并为涂乙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违反程序及二轮延包政策,涂乙与某村签订的承包合同及领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效。判决:涂乙返还3.102亩水田给涂甲。
宣判后,涂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二轮延包应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土地承包进行调整,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方案予以公布。某村调整涂甲承包的水田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系严重违法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仅系对此关系的确认。因某村违法收回土地并另行发包,涂乙的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效。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涂乙仍不服,向省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审查后抗诉认为,某村二轮延包中调整涂甲的土地给涂乙,虽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但基本符合当时的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和该村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办(1997)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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