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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类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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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类流程图

(共2项)

三、行政强制类 共2 项 序 号 1 行政权力编号 563294663-C-001000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行政权力名称 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社会保险征收机实施主体 构(宜宾市社会保险局、宜宾市医疗保险局、宜宾市人才服务和就业促进局)(授权) 1.法律:《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行政权力依据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缴纳。 3.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行政强制种类 划拨存款 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科、宜宾市社会保险局、宜宾市医疗办理部门 保险局、宜宾市人才服务和就业促进局 监督电话 0831-5103021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1.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加收滞纳金行政行为不服的,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依法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强制划拨社会保险费行政行为不服的,在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费流程图因工作原因暂缓编制。

序 号 2 行政权力编号 563294663-C-00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实施主体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行政权力依据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行政强制种类 办理部门 监督电话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封存 规划与基金监审科 0831-5103021 对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缺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流程图

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 当事人到场的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封存决定书和清单。当事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依法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依法予以没收 依法解除封存,退还资料

行政强制类流程图

三、行政强制类流程图(共2项)三、行政强制类共2项序号1行政权力编号563294663-C-001000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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