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教师资格证科目一重点模块(建议收藏)
一、素质教育的提出 ----单选
1993 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国家文件正式提出。
1999 年,《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全国推行实施素质教育。
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写进法律,成为国家意志。 什么是素质教育?
1999 年《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素质教育的内涵----单选、材料题★★★★
1.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所有适龄儿童,不论种族、民族、性别、肤色、语言、社会和经济地位,学习成绩等差异)
2.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全面是指均衡发展,不是平均) 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发挥兴趣、特长)
4.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培养想象力,开放性问题,实践课程) 记忆口诀:全体面窗格
三、新课程背景下的评价观----发展性评价(单选) 1.评价目的是促进发展
2.评价内容多元化 (德智体美劳) 3.评价方式多样化 (定量、定性)
4.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学生、家长、老师、管理者) 5.更注重评价过程(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
记忆口诀:许三多过目不忘 第二章 学生观
一、学生观/儿童观----单选/材料题★★★★★
1.学生/儿童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个体(要乐观估计学生的天性,多看优点,会赞美)
2.学生/儿童个体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材施教)
3.学生/儿童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要相信学生,多期望、鼓励学生) 4. 学生/儿童的成长需要人文的关怀(学生是人,爱护尊重,讲民主 ) 记忆口诀:王官人不差钱(万人差钱) 第三章 教师观
一、现代教师观----单选、材料题★★★★ (一)教师角色的转变 1.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
教师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知识的传授者 学习促进者 2.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
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教书匠” 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3.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
教师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课程的忠实执行者 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4.从学校与社区的关系看,
教师应是社区型的开放教师。学校的教师 社区型的开放教师 记忆口诀:三者一开放 (二)教师教学行为观点转变
1.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民主、互动、教学相长。 2.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启发。
3.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与终身学习发展。 4.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记忆口诀:教师教学要处理好与学生、同事、自我的关系 模块二 教育法律法规 1.教育法 2.义务教育法 3.教师法
4.未成年人保护法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7.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4)《宪法》 8.幼儿园工作规程 9.儿童权利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地位:基本法,教育界母法和根本大法。
时间:1995 年颁布实施,2009 年第一次修订,2015 年第二次修正。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教育。 记忆口诀:九五至尊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教育地位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六条--德育原则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新增)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记忆口诀:爱极了社会主义,国民讲道理,还是讲法纪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旧法条)
第八条--公共性原则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平等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推广普通话原则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第十四条--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 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前教育:幼儿园 初等教育:小学
中等教育:初中、高中(包含职高或中专) 义务教育:小学、初中
基础教育:幼儿、小学、初中、高中(不包含职高或中专) 第十八条(新增)--学前教育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原十八条)--义务教育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补充:《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 (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