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旗县林木种苗站建设
标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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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旗县林木种苗站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林木种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为加强旗县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建设,逐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林木种苗行政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政策法规制定、种苗行政许可、种质资源保护、种苗基地监管、种苗执法、质量监督、良种推广、信息引导等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林木种苗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所称旗县林木种苗站,是指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并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县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是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林木种苗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旗县种苗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机构标准
第五条 机构的名称、设立审批、编制性质要符合下列规定。 1、机构名称:旗县区名称加林木种苗站。
2、设立审批:具有旗县编制部门审批文件。
3、法人证书:具有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主管部门: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编制性质: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6、印章牌匾:齐全。
第三章 职能标准
第六条 旗县林木种苗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的规定,遵循加强林木种苗管理、保障造林绿化建设宗旨,认真履行以下职能:
1、宣传和贯彻执行林木种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
2、负责编制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林木种苗统计与信息服务;
3、负责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核发和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林木种苗行政案件;
4、负责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和林木种苗检验员管理工作; 5、负责林木引种和种质资源管理,组织林木良种选育推广; 6、负责林木种苗生产、储备与供应管理工作,提供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技术指导与技术服务。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经费标准
第七条 旗县林木种苗站的人员数量,岗位设置,专业技术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编制人数:7人以上 2、实有人数:7人以上
3、岗位设置:站长岗位,行政执法岗位,质量监管岗位,选育推广岗位,生产供应岗位,会计出纳岗位。
4、文化程度:大专以上学历占60%以上。
5、所学专业:林业类学科和政法类学科占60%以上。 5、岗位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具有岗位证书。 6、持有执法证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人员至少占70%。 7、持有检验员证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至少占70%。 第八条 旗县林木种苗站的事业经费应全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应具有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检验专项经费;在财务管理上要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
第五章 设施与设备标准
第九条 旗县林木种苗站要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至少要达到9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2间30平方米,执法用房1间15平方米,质检用房1间15平方米,财务用房1间15平方米,档案用房 1间15平方米。
第十条 旗县林木种苗站的设备配备应满足本地区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质量检验及信息化办公的需要。基本设备配备标准如下:
1、执法设备:数码摄像机1台、数码照相机1台、数码录音机1台、手持GPS 1台。笔记本电脑及便携式打印机各1台。
2、质检设备:发芽箱1台、快速水分测定仪1台、净度测定设备1套,笔记本电脑及便携式打印机各1台。
3、信息设备:台式电脑每人1台,多功能一体机1台。 4、办公设备:办公桌椅柜每人1套。 5、交通设备:林木种苗执法质检专用车1台。
第六章 制度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旗县林木种苗站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具备业务必备的文件资料。具体规定如下:
1、具备法律法规资料。《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每人具备1套。
2、具备技术标准资料。国家和自治区等林木种苗专业技术标准每人具备1套。
3、具备重要文件资料。国家、自治区和当地有关林木种苗管理方面的重要文件每人具备1套。
4、执法档案管理。具有执法案卷,材料齐全,归档及时。 5、质检档案管理。具有质检档案,材料齐全,归档及时。 6、种子档案管理。具有国家规定的种子档案,归档及时。 第十二条 旗县林木种苗站要建立健全的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