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甘肃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
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
建设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根据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
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属
于以下情况的建设项目,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直接向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第五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全省行
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 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
案)的建设项目;
(三)中央在甘和省国资委管理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
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
项目;
(四)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
(五)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
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
(六)跨市、州的建设项目;
(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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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除本细则第四、五条规定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七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跨市、州的建设项目和涉及剧毒化学品、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不
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 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 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委托的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
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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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设计。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应由具有甲级 资质的化工设计单位设计,并在设计阶段进行危险与可操作 性分析(HAZOP)。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 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甘肃省以及当地政府产业
政策与布局;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
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 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等相关标准;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
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
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
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
可靠。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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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
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
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
案)的;
(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
危险化工工艺的;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
向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一式三份,
另附申请书电子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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