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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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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甘肃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

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

建设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根据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

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属

于以下情况的建设项目,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直接向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第五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全省行

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 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

案)的建设项目;

(三)中央在甘和省国资委管理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

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

项目;

(四)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

(五)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

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

(六)跨市、州的建设项目;

(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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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除本细则第四、五条规定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七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跨市、州的建设项目和涉及剧毒化学品、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不

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 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 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委托的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

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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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设计。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应由具有甲级 资质的化工设计单位设计,并在设计阶段进行危险与可操作 性分析(HAZOP)。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 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甘肃省以及当地政府产业

政策与布局;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

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 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等相关标准;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

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

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

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

可靠。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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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

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

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

案)的;

(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

危险化工工艺的;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

向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一式三份,

另附申请书电子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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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 

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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