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实施管
理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沪发改高技[2012]1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11.29 【实施日期】2012.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沪发改高技[2012]124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实施管理细则》,已经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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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动上海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建设,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上海市实施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以下简称“专项工程”)。为规范专项工程实施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专项工程支持资金在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支持范围)
专项工程支持项目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点项目进行管理,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高于8000万元。对于总投资高于(含)8000万元的申报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后转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大项目进行管理。
专项工程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研发设计和信息技术服务类项目, 2 / 3
行业主管部门为市经信委;检验检测服务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市质监局;知识产权
服务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市知识产权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市科委;以及面向上述领域,针对产业环境优化和关键瓶颈突破的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应用示范类项目、以及本市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和重点培育园区服务条件建设项目;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专项工程申报指南规定。
第四条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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