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
办法
(暂行)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和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院字[2007]3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原则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被我校正式录取、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
4、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过程中,既要坚持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对于家庭经济困难而能积极缴纳规定费用的学生优先认定;对于有缴费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学生不予认定。
二、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2、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参照芜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7年芜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均240元),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3、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者,为一般困难或困难。
4、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芜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6、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
(2)烈士子女;
(3)单亲家庭子女;
(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
(6)学生本人突患重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家庭无力支付其全部治疗费用的。
三、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1、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组”,负责领导和部署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2、各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全体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导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做好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应少于本年级学生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学校认定工作领导组同意,可以随时申请和认定。
2、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需要申请认定的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