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XX商城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是保证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保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消防条例》、《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商城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自防自救”和“安全与生产相一致”的原则,依靠科学,严格管理,在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把企业的消防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商城自上而下要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组织并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抓好“谁在岗、谁负责”,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位员工,坚持检查、考核、奖惩兑现,充分调动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 商城各级消防组织应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劳动人事和培训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容,以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条 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坚持三级检查制度。即商城月检查,部门周检查,班组日检查,并有严格的检查记录和整改措施。对检查出的火险隐患,本着既安全。注意节约,又要便利生产和经营的原则及时整改以免养患成灾。
第六条 保证消防安全、维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
积极扑救火灾,参加有组织的灭火行动是商城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当发现火灾时及时向火警报警,同时保护好火灾现场,以便消防安全部门调查、取证,查清火灾原因。
第二部分 消防教育及培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员工培训管理,加强对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以下简称培训)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的目的是让广大职工认识到各类安全事故的危害,懂得预防各类事故的基本措施和方法,提高安全意识。
第三条 物业部安保科负责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及日常管理,商城各租赁单位、部门、商场应积极配合培训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培训。
第二章 岗前培训
第四条 根据国家及上级单位相关制度,凡到商城工作、实习的员工应于每周一至周五下午2:00到地下一层安全培训教室参加两个课时以上的安全培训,并在书面考核达标(90分)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各租赁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岗前培训工作,并建立员工培训档案。
第六条 岗前培训未达标的人员,应继续培训直至书面考核达标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物业部安保科应建立培训档案并以租赁单位、部室、柜组为单位进行存档整理。
第八条 培训档案应包括以下容: 1、培训档案管理表;
2、培训课程记录表; 3、书面考核存档; 4、奖惩记录表。
第九条 日常培训采取逐级培训制,由物业部安保科对各部门中层以上管理者进行培训,再由各部门培训到每一位员工,并达到“四个能力”建设要求。
第十条 各租赁单位、部门、商场应针对自己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培训,把本部门培训加入到晨会容(每周三为“培训日”),制订每月不少于四次的培训计划,并将培训计划以及落实情况于每月5日之前报物业部安保科备案。
第十一条 安保科将不定期不定向对商场各租赁单位、部室及各商场柜组员工进行书面考核。考核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四上午10:00至10:30。
第四章 奖励及处罚
第十二条 凡在笔试考核中两次获得90分以上成绩的奖励现金50元,并予以通报表扬。在笔试考核中三次获得90分以上成绩的奖励现金100元,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 技术七级及普通职工凡在日常检查及笔试考核中获得60分以下成绩的处于罚款50元,并予以通报。两次以上获得60分以下成绩的处罚款100元,并进行停岗培训,直至笔试考核达标后(90分)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技术六级及以上员工,在日常检查及笔试考核中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根据职级加倍处罚。
第十五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的对其直属负责人处于50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1、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培训的; 2、拒绝参加笔试考核的;
3、存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4、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未及时上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奖励及处罚部分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物业部安保科负责执行,综合部、营运部配合管理。
第三部分 防火检查、巡查及隐患整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防火检查、巡查时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及时发现单位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防火巡查、检查坚持日常检查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防火检查的责任部门。单位专兼职消防员是单位消防巡查的责任人,部门消防员是本部门防火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防火检查每月第一周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进行,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进行不间断巡查,其频次不得低于两小时一次。
第二章 防火检查的容
第一条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条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第三条 消防水源情况。
第四条 消防设施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第五条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第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第七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第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九条 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第十条 其他需要进行防火检查的容。
第三章 防火巡查的容
第一条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第二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第三条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第四条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