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协调机制的若干问题——
基于浙江法院的实践展开
章恒筑;王雄飞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年(卷),期】2017(000)011
【摘要】一方面破产程序具有执行程序所不具备的债权公平清偿、清理和终结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市场出清的功能,大量符合破产条件的以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需要移送破产审查;另一方面是现实存在的“大执行、小破产,强执行、弱破产,简执行、繁破产”的审判格局,破解执行难和深入推进破产审判需要发挥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合力.理论上,两种程序在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控制和处置方面的功能具有重合性:由于企业破产法没有设置简易破产程序,执行程序可以部分替代简易破产程序的功能.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司法文件和浙江法院的探索实践,本文提出了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协调机制的具体制度建议:一是落实破产案件受理以后执行中止规定;二是完善执行程序中财产调查措施与破产程序中财产状况调查的对接;三是完善执行程序中网络司法拍卖与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对接. 【总页数】7页(11-17)
【关键词】执行程序;破产程序;执行中止;财产调查;网络拍卖 【作者】章恒筑;王雄飞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 【相关文献】
1.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若干问题分析 [J], 江申生
2.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机制研究——基于Y市Z区某法院的司法实践 [J], 李一伟
3.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机制研究——基于Y市Z区某法院的司法实践 [J], 李一伟[1]
4.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与协调 [J], 曹守晔; 杨悦 5.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的法律实践 [C], 薄云照; 许一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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