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11]27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18 【实施日期】2011.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济政办发〔20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政府直接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综合改革,尽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鲁政办发〔2011〕3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 1 / 3
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加快建立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持可持续的充
满活力的新体制机制,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稳妥推进。坚持政府主导,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进一步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2.综合改革,创新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财政补偿、药物制度和保障制度的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充满活力的长效工作机制。
3.绩效考核,提升服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内容的绩效考核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转变。 4.以人为本,受益群众。不断提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落实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三)总体目标。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立起公益性的管理体制、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激励性的分配机制、规范性的药品采购机制、长效性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等新的体制机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队伍结构明显优化,运行效率显著提高,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明确改革方向,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任务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乡镇卫生院和政府直接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1.乡镇卫生院职责。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农村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技术 2 / 3
指导以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相关工作,对实行一体化
管理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进行统一管理。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提供与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进行统一管理。 (二)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乡镇卫生院编制按照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鲁编办〔2010〕42号)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执行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编办〔2006〕75号)。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确定岗位数量和核拨人员经费的依据。各县(市)区要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
(三)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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