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齐政办发[2015]89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8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
通知
(齐政办发〔2015〕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五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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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2〕11号)《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齐政办发〔2015〕80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以户为单位,个人和政府共同筹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城乡统筹、市级统筹,并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为补充,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要求,实现全市统一政策。
第五条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局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财政、民政、卫计、教育、残联、食药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同人社局和医保 2 / 3
经办机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统筹区域内,凡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居民,未参加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以户口簿内所有成员为一个参保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和资料,到所在社区医疗保险工作站及村委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其中,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分别由民政部门和残联认定。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进行缴费,下一年度缴费时限为上年度的12月份至次年1月末。在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用药、门诊特殊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每年2月至11月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续费人员,缴费当月视同为一个整月,两个月后享受所缴费档次对应的当年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每年12月或次年1月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续费人员,于次年1月1日起享受所在档次对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