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浙财农字[2004]10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4.07.22 【实施日期】2004.07.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
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4]107号)
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有关部门和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略)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1 / 4
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行为(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提高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和财政部颁布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 》,结合我省财政体制和\三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农业专项资金。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原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 2 / 4
第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
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筹措农业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公共财政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按规定程序报批设立农业专项资金。对农业、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气象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新的农业专项资金的建议,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并科学地评估论证设立专项资金的各项具体要素。
第七条 设立农业专项资金必须具备的要素包括:设立农业专项资金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具体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起止时间等。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和预算改革的各项要求,规范农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本级农业专项资金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农业专项资金设立后不得随意更改,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规定的终止期限应自动停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应按 3 / 4
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 农业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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