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员基础知识——第一章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 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 2
第一节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 2
一、工程建设法律体系 ............................................. 2 二、工程建设法律责任 ............................................. 3 三、工程建设诉讼时效制度 ......................................... 4 四、工程建设行政执法 ............................................. 5 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 .................................................. 7
一、 建筑法 ...................................................... 7 二、安全生产法 ................................................... 9 三、 合同法 ..................................................... 13 四、劳动法 ...................................................... 15 五、 劳动合同法 ................................................. 16 第三节 工程建设行政法规 ............................................ 19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19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2
说明: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和安装施工员均使用本章作为第一章。
第一章 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体现了国家对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市政及社会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协调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覆盖了建设活动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及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使建设活动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
第一节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一、工程建设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工程建设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建设工程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体系,它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功能、层次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协调一致的有机整体。工程建设法律体系必须及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相协调,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纵向不同层次的法规之间相互衔接,横向相同层次的法规之间相互配套和协调,防止不同法规之间的立法重复和抵触。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内容主要确定国家制度
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工程建设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工程建设行政法规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从法律效力上讲,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四)工程建设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五)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3)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及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六)工程建设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七)工程建设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八)工程建设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可见,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已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工程建设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并非只要存在违法行为就需要承担法
律责任,只有当构成要件完全具备时,违法行为人才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1)有损害事实发生;
(2)存在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及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二)工程建设常见法律责任类型 1.工程建设民事责任 工程建设民事责任,是指工程建设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