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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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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

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建科通[2012]46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8.06 【实施日期】2012.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黔建科通〔2012〕46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财建[2012]167号),做好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我省绿色建筑整体发展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7〕206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建科〔2009〕109号),结合贵州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了《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1 / 3

《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住建厅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住建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附件:《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财建

[2012]167号),引导贵州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推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7〕206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建科〔2009〕109号)文件精神,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民用建筑,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评价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分级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及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2 / 3

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申报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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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建科通[2012]464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8.06【实施日期】2012.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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