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龄核查申请书
申请人于2016年9月27日首次获取浙江人社厅信息公开答复书,关于因除名而不计算职工在职期间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具体政策是由劳动部规定的,包括《劳动保险条列修正草案关于工龄计算的规定》(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劳办发[1994]376号、劳办发[1995]104号——国家规定。 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申请人2014年维权以来一直告知审核申请人的连续工龄归零适用浙劳险[1995]221号省规定
申请人认为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只按照省内浙劳险[1995]221号的规定审核申请人“连续工龄”归零违反了国家规定,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企业改组是企业组织形式变化,更有管理层的变更,企业改组的法律依据——1988年8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令第103号发布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二日省政府令第31号《浙江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申请人于1970年1月,未满16周岁作为知青插队落户惠民杨家浜。 1979年8月被嘉善县工业局招工就业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嘉善县骨胶厂(后为嘉善轻工塑料厂)成为固定工。1988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开始个人缴费。签定了劳动合同,固定工转变为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同时嘉善县骨胶厂改组为嘉善轻工塑料厂。 1995年1月1日中国全面施行《劳动法》,1995年10月9日冯菊英与嘉善轻工塑料厂按照新颁布的《劳动法》重新签定了劳动合同,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身份转变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全体劳动者都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制度。——劳部发〔1994〕360号解释。
申请人认为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9月22日审核申请人工龄归零适用政策时忽视了企业的情况,未按照《劳动保险条列修正草案关于工龄计算的规定》例外规定:企业经改组,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改组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申请人依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浙人社发﹝2014﹞143号第十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受理核查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核查办理结果。特此申请重新核查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