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1.13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有
关事项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教育)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程学习,提高公需课程培训质量,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68号)和《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要求,2016年我市将继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程学习,现将有 1 / 2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时间
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程学习时间自2月1日正式开始,12月28日结束。各区县、各单位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在此时间内,完成2016年公需课程学习任务。
二、学习形式
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程学时要求为32学时,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其中全市统一的“必修课”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能力建设》(6学时),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网址:
tjjxjy.chinahrt.com)进行免费学习和考试;“选修课”学习各区县、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从《2016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目录》(附件1)中挑选课程,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学习,也可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选择课程,开展远程学习。 三、有关要求 (一)学时登记
1.“必修课”学时登记。“必修课”为全市每名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统一完成的公需课程学习内容,且必须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完成。“必修课”学习完成并经考核合格后,直接从网上打印公需课程网络培训证书,交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教育)部门或人事档案所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粘贴到《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学时直接计入本人2016年度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时。 2.“选修课”学时登记。“选修课”学时登记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区县、本单位组织的公需课程“选修课”培训,完成学习任务后,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