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被吊销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被收回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自决定之日起至申领证书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七)已经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
(八)在申请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小型项目管理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证书失效:
(一)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期的; (二)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三)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形。
第十四条 小型项目管理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办理撤销手续,收回证书或者公告证书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依法被收回证书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小型项目管理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小型项目管理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有关单位
和个人有权向发证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 小型项目管理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小型项目管理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小型项目管理师义务;
(二)在任职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任职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管理活动;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任职;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
(七)超出职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施工管理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在建设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出台前,小型项目管理师作为现三级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项目经理人员。
小型项目管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十八条 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由省建管局统一印制、编号。证书编号由10位字符组成:第1位为汉字“苏”;第2~3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4~5位为省辖市代码,其中第4位为阿拉伯数字“0”,第5位为大写英文省辖市代码;第6~10位为全省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十九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小型项目管理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小型项目管理师,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1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申请表
姓名 学历 身份 证号 企业 名称 个人工 性别 职称 考试合格时间 照片 作简历 不予核有《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规定》第发情形 十二条(一)至(十)项规定不予核发情形之一。 本人对申请表内容及申报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字): 二○○ 年 月 日 所在企业意见: 二○○ 年 月 日(签章) 市、县(市)主管部门或有关厅局业务部门意见: 二○○ 年 月 日(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