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50号] 发布日期: 1995.06.30 实施日期: 1995.10.01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 经济合同,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
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担保方式】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
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基本原则】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0号]发布日期:1995.06.30实施日期:199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经济合同,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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