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保障G20峰会食用农产品安全的
通知
【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浙食药监规[2016]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4.12 【实施日期】2016.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保障G20峰会食用农产品安全的通知
(浙食药监规〔2016〕5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保障G20峰会食用农产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15〕95号)及《浙江省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2017)》(浙政办发〔2015〕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 1 / 2
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切实保障G20峰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对保障G20峰会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
保障G20食品安全是今年全省系统的中心工作,是对体制改革后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全面检阅。2015年7月以来,各地按照《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要求,以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超为重点对象,严格市场准入,严把质量关口,稳步推进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但目前依然处于初步建立阶段,与保障G20峰会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各地要充分认识G20峰会食用农产品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以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源头可溯、全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可究、公众可查”的要求,狠抓票据管理和信息数据流建设,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及抽样检测制度,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以保障G20峰会食品安全为契机,进一步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一)严格进货查验,进一步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保障G20峰会食品安全为契机,积极稳妥地推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
一要规范查验食用农产品相关凭证。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能够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准予进入市场销售;无法提供的,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合格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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