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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转让旧房未评估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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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转让旧房未评估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

的扣除金额?

问:纳税人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的,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之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个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已经在评估价格中考虑,不予扣除。

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已经对此进行了修改,该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和旧房的评估价格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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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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