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4年) 第25条 优化生活空间 1.居住用地空间优化
人口密集的罗湖区、福田区、宝安中心区、龙华、布吉等地住宅供应以存量改造更新为主;南山区、龙岗中心区、光明片区、坪山片区和宝安沙井、轨道沿线的西乡、福永、横岗等地适当增加新增居住用地供应。
2.公共设施用地空间优化
增加中心城区外公共设施用地,使规划期末达到或接近中心城区公共设施用地人均水平。中心城区不断提高现有公共设施用地的服务水平,优化空间的布局。
3.商业用地空间优化
完善市级综合性商业区职能,推进商业区建设。
第26条 保护生态空间 1.优化生态用地格局
以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生态用地为基础,构建“四带六廊”生态廊道体系。
2.建设用地生态清退
在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约束下,为了腾挪建设空间、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提升城市生态功能,全市须清退一定规模的现有建设用地,将其转为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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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4年) 第四章 土地利用调控与空间管制
第一节 土地利用调控
第27条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要求,将深圳市划分为基本生态控制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业发展区和城镇发展区等五个土地利用功能复合区域。
1.基本生态控制区。范围约97400公顷,约占全市土地规划总面积的48.42%。
2.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379公顷,占全市土地规划总面积的0.19%。包括大鹏所城和南头古城两个历史古城,燕川村古村落、贵湖塘老围、新二村古村落、凤凰村古村落、观澜老街、浪心村古村落、西坑村古村落、大鹏王母围八个历史文化村落(街区)。
3.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改造控制范围2998公顷(4.50万亩),占全市土地规划总面积的1.49%。基本农田保护区以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实际范围为准。
4.城镇发展区。范围98969公顷,占全市土地规划总面积的49.20%,其中规划城镇建设用地83700公顷,有条件建设区15269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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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般农业发展区。范围1402公顷,占全市土地规划总面积的0.70%。该区域指以上范围外,以发展农业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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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4年) 地、园地等。
第28条 各区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的分解 1、中心城区用地调控指标 (1)福田区用地调控指标
规划期间,耕地保有量8公顷。至2024年,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5213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不超过4938公顷。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2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41平方米/人。
(2)罗湖区用地调控指标
规划期间,耕地保有量20公顷。至2024年,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728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不超过3104公顷。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6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35平方米/人。
(3)南山区用地调控指标
规划期间,耕地保有量73公顷。至2024年,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10867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不超过9580公顷。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28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96平方米/人。
(4)盐田区用地调控指标
规划期间,耕地保有量7公顷。至2024年,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273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不超过1935公顷,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6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64平方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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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4年) 2、片区用地调控指标 (1)宝安片区用地调控指标
规划期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08公顷,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15公顷。至2024年,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5407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不超过29119公顷,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358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不低于208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70平方米/人。
(2)龙岗片区用地调控指标
规划期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32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61公顷。至2024年,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2567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不超过22426公顷,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361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不低于160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128平方米/人。
(3)光明片区用地调控指标
规划期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3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34公顷。至2024年,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7013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不超过6337公顷,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203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不低于824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91平方米/人。
SHENZHEN CITY (2006-2024) (4)坪山片区用地调控指标
规划期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0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90公顷。至2024年,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6972公顷,其中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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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4年) 乡建设用地不超过6261公顷,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200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不低于216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63平方米/人。
第二节 土地利用空间管制
第29条 土地利用空间管制目的和分区内容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划定禁止建设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并明确各分区管制规则。
第30条 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主要指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严格控制区域,包括一级水源保护区、现有和拟建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重要自然次生植被区等,总面积48277公顷,占市域土地总面积的24%。空间管制措施如下: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原有不符合其功能要求的各类人工设施,应逐步迁出。重点清退区内违法建筑、采石场等,实施退果退耕还林,恢复自然植被、湿地和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SHENZHEN CITY (2006-2024) 3.积极治理现存石漠化土地、水土流失以及裸露山体缺口、裸地。对已受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结合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组织重建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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