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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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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

细则(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放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扶持范围的通知》(粤经信技改函〔2017〕56号)精神,为规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江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下称“事后奖补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审核后统一拨付的资金。

第三条 各市(区)应参照省、市做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事后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7〕176号)相关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事后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本级事后奖补政策的落实,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省规定公开遴选事后奖补政策完工评价及税收核算第三方机构。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事后奖补资金,制定并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

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事后奖补申请受理;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核算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事后奖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和省级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统计部门进行事后奖补资金的审核和安排;根据省、市两级事后奖补计划将省、市两级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所属地区,并将事后奖补资金的拨付情况上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事后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各市(区)财政局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工作的管理。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统计部门按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核算事后奖补资金并上报核定情况;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八条 各级税务部门根据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的纳税额。

第九条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和确认是否为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公开遴选的法人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六)最近三年承接企业投资、财务等方面评价项目不少于10项。

(七)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

(八)履行职责所必需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受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技术改造投资情况核定、财政贡献增量额度核算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

江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江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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