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
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2016]12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5 【实施日期】2016.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
知
(粤府〔2016〕12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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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
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措施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大力推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含依托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带动产业集聚发展项目,以下统称省产业园)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省产业园项目建设扎实推进,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带动能力显著增强。为进一步推动粤东西北地区(含江门、肇庆、惠州市,下同)省产业园提质增效,更好地发挥省产业园辐射带动作用,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建立产业转移倒逼机制
(一)建立用地倒逼机制。强化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适度压缩珠三角产业转出市土地计划指标,严格控制新增工业用地,除重大项目、产业基地外,原则上珠三角产业转出市工业用地总量只减不增,倒逼形成以盘活存量土地为主的用地方式。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时对粤东西北地区建设用地规模予以倾斜,逐年提高粤东西北地区计划指标占全省的比重。(省国土资源厅,珠三角产业转出市政府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环保倒逼机制。在新一轮能源消费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中,进一步压减珠三角产业转出市指标量;结合粤东西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实际,在当地环境可承受的范围内,适当调增省产业园所在市指标量。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提高珠三角产业转出市的企业环保准入要求和排污标准,并通过差别电价、水价等倒逼企业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珠三角产业转出市政府负责) (三)建立产业转移项目库。以珠三角地区的大型骨干企业和特色优势企业的加工制 2 / 3
造环节,大型骨干企业和特色优势企业增资扩产、转型升级项目,主导产业的配套企
业,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企业,以及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重点,建立珠三角产业梯度转移项目库,精准开展产业对接,引导企业到粤东西北地区投资发展。(珠三角产业转出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国资委负责)
二、强化产业转移政策支撑
(四)强化财政政策引导。珠三角产业转出市要制定财政引导政策推动本地产业梯度转移,“十三五”期间继续安排贴息资金对转出企业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转移到被帮扶市省产业园的企业项目,在帮扶年限内可视同帮扶市企业项目享受相关财政奖补政策。省财政厅要制定出台支持省内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对珠三角地区工业企业整体转移、生产制造环节转移或增资扩产项目,以及产业配套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等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省产业园的企业(项目)给予奖补,鼓励支持产业梯度转移和产业共建。(省财政厅,珠三角产业转出市政府负责)
(五)用好“三旧”改造政策。支持转移企业通过“三旧”改造政策,利用原有权属厂房用地改造用于建设总部经济、科技研发、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地价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珠三角产业转出市政府负责)
(六)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转移。鼓励珠三角产业转出市明确加工贸易项目转移原则及标准,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培育和扶持一批加工贸易转移示范企业。建立转出地和转入地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机制,简化企业(项目)转移办理手续,协调解决加工贸易企业转移中遇到的问题。鼓励在省产业园内规划建设加工贸易企业承接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建综合保税区及货物出入境口岸,以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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