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促进了上下法院的学习交流。 第三,建立应用法学的培训方法。案例就是每位法官对社会的答卷。它不仅反映各种社会现象、经济发展状况、法制建设水平,而且如实地展示了法官对立法的理解、法律意识、执法精神、分析能力、司法技能等等,换言之,案例是法官素质的真实表现。在法官的培训中,尤其是基层法官的培训教育中,更应当注重案例的教学。案例分析是部门法法理阐释的最好途径,是提高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素质最简捷方法之一。从语境的角度看,案例教学法提供给教师与法官一个沟通的情景,利用这样的情景设定问题的语境,进而形成讨论、争辩的氛围,并且经历一种法律角色转换的体验,缠绵在
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关上一页[1][2][3][4]下一页 系中。在培训教育中,必须精心设计法律问题,巧于提问,尽量让法官多思多论,渐入案例语境。这种问题情境的设立,激发了法官的好胜心,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起到了启发智力的作用,锻炼了思维的广泛性和深刻性。在问题情境的创设时,还可以从事物的反面提出。这种问题的设立,既训练了法官灵活多变的法律思维能力和知识潜移能力,又培养了创造性思维,激发了法官的好奇心,提升了法官的司法技能及定纷止争的法学的方法。培训实践证明,创设问题情境,能使法官综合自己全部的知识经验、实践经验,在头脑中形成新的暂时神经联系,组成新的认识系统,促进认识的发展。实现了培训教育的课堂语境到培训教育的社会语境的延伸。如此,在对法律语境的重要功能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全国法官培训教育应侧重案例分析、司法的方法论、司法技能和司法社会学等教育语境的构造技术,从而把法官培训教育的重点集中到法律的司法适用上,使法官在内心深处体认到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现代法治社会就是司法社会。这样,法官素质观、能力观就通过教学中介而成为一种全球化的基本理念。 第四,应建立提倡交流互动式的培训方法。 一是法院内部的互动式培训。目的是将单个法官的学术连接成学术共同体。可以采取专题研讨、高级论坛、经验交流等方式,形成一定的学术成果。这样不仅法官的知识水平、能力水平得到提高,而且还可以培养和形成法官学术团体,保持法官在法学领域的前沿水平。 二是法官和法学教授的互动研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每届学术论文研讨会都有不少理论界的参与,从获奖情况来看,法官在对法律实务问题的研究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在当前来说,法学教授仍然比法官在整体上具有学术上的优势,特别是在法学理论上,更具顶端优势,在交流互动式培训中,可以邀请该相关领域的法学教授参与,互相学习,也可以展示法官的研究水平;也应该鼓励法官参加各种学术研讨会,从而掌握最新的学术动态,特别是有关法学前沿方面的知识、信息。[!--empirenews.page--] 三是法官到法律院系承担教学课程。教学是最好的学习方法之一,因为教学远远超出了学习的高度。法官到法学院系讲课,个人自尊心必然促使其对审判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细致的研究,这是其他因素所很难达到的效果。由于法官的职业特点,他们的授课也可以为传统的原理式的教学模式注入实践性的成分,也可采取由实践性的案例分析,引申出所含法学原理,这样,必然受到法科学生的欢迎。由于教学活动的扩散效应,法官授课对于扭转社会尤其是法学院系对法官的不确切认识、不准确定位,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这对法学人才进法院,构建一个适度的旋转平台。 面之提升。审判的价值功能在于依法裁判,解决纠纷,依法裁判不仅是指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更重要的是,它展示法官智慧的判断推理过程。审判的实质在于判断:在认定事实时,法官需要判断证据的真伪和证人的可信度;在援引法律时,法官需要判断本案所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法律规范的解释性含义。正因为如此,法官的审判才成为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审判的方法才成为一种独特的智慧,法官也才成为法律由抽象正义走向具体正义的化身,法官也这种审判的智慧具有何种内在品质﹖综合不同的视角,可以发现,能够被称为审判智慧的司法方法论其实具有多维的特质,逻辑、经验、技艺、哲学与艺术是其核心要素。 总之,作为提高基层法官素质、司法能力的主要路径之一的司法方法论是包含着多种因素的复合体,
不同的因素体现着不同的功能,在审判活动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逻辑使法官成为“理性人”,以数理科学家般的严谨分析法律概念,适用法律规则;经验使法官成为“社会人”,像社会科学家一样面对丰富的社会现实,将社会中的事理、情理融汇于判决结果之中;技艺使法官成为一名“法匠”,以娴熟的技巧化解纠纷,游刃有余;哲学使法官成为“智者”,以超然的视角透析法理,阐述法的真意;艺术使法官成为“大师”,以独特的风格兼容着传统的底蕴,以创造的个性引导社会的发展。这五个因素及法官的培训、知识的更新、司法技能的形式、现代司法理念的构建等因素进行有机的综合与统一,一定能够造就出一批杰出的高素质的基层法官,塑造法官职业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