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德]马克斯·韦伯
【导论】
一个在近代的欧洲文明中成长起来的人,在研究任何有关世界历史的问题时,都不免会反躬自问:在西方文明中而且仅仅在西方文明中才显现出来的那些文化现象——这些现象(正如咱们常爱以为的那样)存在于一系列具有普遍意义和普遍价值的进展中,——究竟应归结为哪些事件的合成作用呢?
唯有在西方,科学才处于如此一个进展时期:人们今日一致公认它是合法有效的。体会的知识、对宇宙及生命问题的沉思,和高深莫测的那类哲学与神学的洞见,都不在科学的范围之内(尽管一种成系统的神学之充分进展说到底仍须归到受希腊文化阻碍的基督教之名下,因为在伊斯兰教和几个印度教派中仅只有不成系统的神学)。简单地说,具有高度精准性的知识与观测在其它地址也都存在,尤其是在印度、中国、巴比伦和埃及;可是,在埃及和其它地址,天文学缺乏古希腊人最先取得的那种数学基础(这固然使得这些地址天文学的发达更为令人赞扬);印度的几何学那么全然没有推理的(Rational)证明,而这正是希腊才干的另一产物,也是力学和物理学之母:印度的自然科学尽管在观看方面超级发达,却缺乏实验的方式,而这种实验方式,假设撇开其远古的起始不谈,那就象近代的实验室一样,大体上是文艺振兴时期的产物;因此医学(尤其是在印度)尽管在体会的技术方面高度发达,却没有生物学专门是生化学的基础。一种理性的(Rational)化学,除在西方之外,在其它任何文化地域都一直付诸阙如。
在中国,有高度发达的史学,却不曾有过修昔底德的方式;在印度,固然有马基雅维里的前驱,但所有的印度政治思想都缺乏一种可与亚里士多德的方式相较拟的系统的方式,而且不具有各类理性的概念,——不管是在印度(弥曼差派)的所有预言中,仍是在以近东最为突出的大规模法典编纂中,或是在印度和其它国家的法律书中,都不具有系统周密的思想形式,而这种系统周密的形式关于罗马法和受其阻碍的西方式律如此一种理性的法学来讲,却正是必不可少的。象教会法规如此一种系统结构只有在西方才听说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