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工作,保证审查工作质量,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农产品地理标志初审、复审。 初审,指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复审,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复核以及对初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省级工作机构从事登记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证书》,审查人员应按照科学规范、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省级工作机构在申请产品受理前,先行组织地县工作机构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产品进行资源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对品质特色不突出、竞争优势不明显、登记保护价值不大的产品建议暂缓申报。 第二章审查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产品登记范围审查
审查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审查重点:
申请登记产品应当是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并属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目录所涵盖的产品。登记保护目录见附件,没有纳入登记保护目录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产品名称审查
审查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审查规范》 审查重点:
1.名称结构审查。产品名称应由地理区域名称和产品通用名称组成。
地理区域名称可为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区域名称和特定地理位置指向性名称。地理区域名称可为历史地名。特定地理位置指向性名称包括具有指向性的桥名、井名、林园名等,如涝河桥羊肉中的“涝河桥”。产品通用名称包括两类:一是分类性名称。如庆阳苹果;二是特征性名称。分类性名称中可以含有产品形状、颜色、风味、生长周期、生长环境等方面的修饰语。
2.名称客观性审查。产品名称应当是历史沿袭和传承的已实际使用名称,不应人为进行调整、人为臆造、人为添加前缀或后缀。审查时应尊重名称历史沿袭原则,结合人文历史、市场认知和产品包装图片进行审查。
3.名称地域范围审查。农产品地理标志实际生产地域范
围与地理区域名称可以是大地名小范围,也可以是小地名大范围。
第七条登记申请人资质审查
审查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
审查重点:
1.登记申请人应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不能为政府、企业和个人。审查法人证书判断登记申请人资质。考虑到登记申请人与标志使用人是分离关系,登记申请人和标志使用人为同一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再作为登记申请人,可授权其作为标志使用人。
2.结合现场检查,审查登记申请人是否在申请产品的生产经营领域具有影响力和组织能力,是否被所在地域范围内的产品生产经营者普遍认可,登记申请人应提供拟授权标志使用人名录及支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联合声明,审查时应对集体动议文件进行审查。
3.登记申请人资格由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工作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登记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文件。政府内设部门出具文件无效,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登记申请人的除外。跨县域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
出具登记申请人资质批复文件。
4.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制特殊性,兵团团场可以作为申请人。
5.登记申请人资质批复文件应为原件,复印件无效。 第八条地域范围审查
审查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生产地域分布图绘制规范》 审查重点:
1.地域范围确定文件应为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登记申请人出具的批复文件,文件内容应包括地域经纬度范围、所辖具体乡镇名称、产品规模和产量等必要信息,并附地域分布图。
2.地域分布图应以最新版行政区划图为蓝本,准确标示出申请登记产品的地域范围和边界线。地域分布图包含的所辖乡或村,应与地域范围批复文件确定的乡或村完全一致。地域分布图边界线应采用加宽线条进行标示。地域范围应在地域分布图上加注文字说明。
3.地域范围应依据历史及种植实际进行勘界,地域范围可以集中连片,也可点状分布。地域范围勘定后,不能随意扩大。
4.初级加工品应划定原料基地的地域范围。
5.跨县域的地理标志,应整区域联合申报。除非产品已
经形成特定品牌,已被消费认知的,可以独立申报,但应提供佐证材料。地域范围应由具有跨域管辖权限的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申请人亦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地理区域属于跨省份的山脉、河流、湖泊等农产品地理标志,建议由具有相关资源管辖权限的专门机构划定地域范围和授权登记申请人。
6.地域范围批复文件应为原件,复印件无效。 第九条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审查
审查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审查重点:
1.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应严格按照新版《编写指南》要求编写,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不宜过长,关键要充分体现产品、产地、生产方式独特性的核心特征。技术规范版本、格式、字体、字号、行间距等应当符合《编写指南》要求,采用标准书面用语,品质参数指标使用国际通行计数方式和单位。 2.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的独特自然生态环境和特定生产方式描述应重点体现与产品独特品质形成有关联的因素。 3.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的产品品质外在感官特征描述应当客观真实。内在品质应当重点描述产品品质特色指标,避免罗列非特色指标。品质特色指标应是一个范围值,而不是固定值。所列品质特色指标全部为必检项目,在检测报告中需进行验证检测。品质限值应通过对划定的地域范围合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