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概念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对于“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人们的看法不尽一致。大致而言,判断一个规范究竟是不是法律有三个标准:
(1)是否权由威性立法机关制定。 (2)其内容是否符合道德规范。 (3)该规范是否具有社会实效。
基于对以上问题的不同回答,可以把法学划分为两大阵营:
非实证主义 自然法学 内容的正确性(是否符合道∨ 德) 权威性制定 社会实效 从上表可以看出:
(1)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的根本分歧在于对“法律是不是必须符合道德(法律与道德之间有无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个问题的认识有关。
(2)实证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实证主义考虑两个要素: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大多数实证主义者以这两个要素的结合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标准,既然是两
× × ∨ ∨ ∨1 ∨2 ∨2 ∨1 ∨ × × 第三条道路 分析法学 法社会学 实证主义 个要素的结合就有一个以何者为主要要素的问题,依据对这两个要素强调的程度不同,实证主义法学阵营可以做进一步的区分:
①分析法学(也叫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或唯一要素。其主张如下图: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法学得研究。 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主 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张 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 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这种法律观只注意到法与国家密切联系,却忽略、否认和割裂了法与其他事物,特评 别是政治、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他们揭示了法的技术性、工具性、独立性,却价 否认了它的价值性、目的性、依赖性。 ②法社会学(含现实主义法学):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因素或者唯一要素。其主张如下图:
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主 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凡是对形成秩序起到了实效的 东西都是法律。 张 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侯和没有国家的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习惯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并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社会法学派的观点,表明了他们坚持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评 价 对象,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目的是消解彼此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立和斗争,以平衡各种利益。而且,他们还把法置于整个社会之中,分析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应当说,法律社会学有利于对法的内涵的理解,有利于扩展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 现实主义法学认为:真正法律存在于法官的判决中,纸面上的法律仅仅是对法官将要做什么的预测(霍姆斯)。
(3)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必备要素,不排除其他要素。
①自然法学派:以内容的正确性(法律的内容是否符合正义)为唯一要素。其主张如下图:
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主 张 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不符合道德、违背正义准则的法律是恶法。“恶法非法”。 评 价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②第三条道路(综合法学派):如果既考虑内容的正确性,又考虑权威性的制定和社会实效,则该学派被称为超越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第三条道路,代表人物如阿列克西。 【帆哥提示】
自然法学看道德,不道德的不是法。分析法学看来源,出自国家才是法。法社会学看实效,有实效的都是法。 【真题示例】
“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关于这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1/90,不定项):
A.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 B.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
C.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D.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
【分析】引文认为:“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即恶法,“恶法亦法”是分析法学的观点,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故A错。 社会学法学派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法的首要要素或者唯一要素,故B错。
分析实证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作为定义法的唯一要素或首要要素,不考虑的内容是否符合道德,即法律规范的内容是否正确,故C对。
虽然在“法律与道德有没有必然联系”这个问题上,不同的学派主张不同,但是他们都认为法律和道德有内容上的联系,道德义务可以转化为法律义务,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故D错。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正式性从来源上看,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官方从保障实施的力量看,法律的实施最终依赖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性、国从外在表现形式看,法律以正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于外。 家性) 国家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质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阶级性 所有的法律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都仅仅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有些法律在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同时,还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法律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物质制“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更不是在发明约性 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睿哥提示】出自国家正式性;统治工具阶级性;物质制约社会性。 【真题示例】
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